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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征收管理工作,保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等有关规定,经2023年6月13日第三届市政府第36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确定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二、主要内容
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依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53号)确定的分区域土地补偿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三、执行标准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甘露镇47800元/亩,江益镇、金湖乡46700元/亩,苏家垱乡、泽泉乡45400元/亩。
2.林地补偿标准为:甘露镇33460元/亩,江益镇、金湖乡32690元/亩,苏家垱乡、泽泉乡31780元/亩。
3.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甘露镇28680元/亩,江益镇、金湖乡28020元/亩,苏家垱乡、泽泉乡27240元/亩。
4.国有土地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标准执行。分别按照附表一、二的标准执行。
四、惠民利民举措
为了保障群众利益和促进城乡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以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进行公开。
五、后续工作考虑
本通知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53号)的规定日期执行。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共府发〔2020〕25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电话:0792-4342126、0792-435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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