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南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共青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局(室):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2025年9月14日第三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一、科技项目落地奖励
第一条对取得各类省级人才称号的团队或个人领衔全职在共青城转化落地的项目,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给予个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安家费;对中国两院院士、国家重大人才计划、长江学者、杰青等已取得国家级人才称号的团队或个人领衔在共青城转化落地的项目,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给予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安家费。
第二条 对参与国家部委举办的各类全国性科技类赛事等活动的企业,并获得国家级赛事一、二、三等奖(金奖、银奖)且在共青城成功转化落地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参加国家级科技创新类会展活动布展的创新主体,参展交通费、住宿费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补贴1万元。
第三条 对新落地科技型项目和企业,可采用“先投后股”方式对优质科创项目和初创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第四条 对科创公司创始人的创业项目,获得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或其二级公司直接投资的项目,根据项目综合评估结果,给予实际获得投资额最高不超过10%的奖励。
二、创新主体培育奖励
第五条 对认定为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在省级奖励金额基础上按 1:1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
第六条 对新认定或异地整体搬迁注册并正常运营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科技厅审核认定备案后,分三年共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三年共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经审核认定后对创新主体上一年度研发投入额按0.5%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主体的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上一年度研发认定投入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最高分别按1%、3%、6%、10%比例给予奖励,单个创新主体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平台建设与科技人才奖励
第八条 对新认定为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重点(企业)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省级和市级创新平台,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再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牵头的个人或团队,其获奖项目在共青城转化落地的,最高给予不超过50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个人或团队,其获奖项目在共青城转化落地的,最高给予不超过30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个人或团队,其获奖项目在共青城转化落地的,最高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配套奖励。
第十条 对企业、市域科研机构、驻市高校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自然科学类)给予奖励。每新引进1名顶尖人才(A类)奖励50万元;每新引进1名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奖励30万元;每新引进1名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或省域拔尖人才(D类)奖励10万元;每新引进1名优秀基础人才(E类)奖励5万元。(人才认定标准参照《九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九才字〔2024〕6号))
四、其他科技奖励
第十一条 对成功获批共青城市级“揭榜挂帅”项目的单位,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引导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对驻市高校、市域科研机构F类、在职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服务共青城市注册的科技型企业每人每月发放1500元补贴。
第十三条 对“科贷通”贷款企业,按上级部门贴息资金给予1:1配套补助。对“九派科创贷”贷款企业,按上级部门减免的贷款担保费用1:1补贴,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的千分之三。
第十四条 对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加强基层科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科技统计工作质量,每年度给予企业科技统计人员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工作补助。
本政策由共青城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政策可进行相应调整。同一事项有关奖补政策与九江或共青城市现行其他政策或本政策交叉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赣公网安备:360482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