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市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共府发〔2025〕1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12-12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0073 责任部门:  共青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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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共青城市科技项目“先投后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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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南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共青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局(室):

《共青城市科技项目“先投后股”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25年10月28日第三届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共青城市科技项目“先投后股”实施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特制定科技项目“先投后股”实施方案。本方案旨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广“科研院所+创业孵化”成果转化模式,在政策、资金、场景等要素给予初创科技型企业全方位支持,全力推动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共青城市的科创影响力。

一、总体思路

以财政资金为引导,通过“先期无偿支持+后期股权转化”模式,破解工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初期资金短缺问题,推动技术从实验室迈向产业化。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低空经济、未来新能源等主导产业方向的早期项目,兼顾风险容错与市场化运作,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良性循环。

二、支持范围与对象

(一)产业领域

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优先支持颠覆性技术、前沿技术及关键共性技术项目。

(二)申报主体

1.高校、科研院所团队,以自有科技成果设立企业进行成果转化;

2.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通过购买专利、联合研发等方式进行成果转化;

3.其他科技人才创业团队,以自有科技成果设立企业进行成果转化。

(三)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

2.以自有科技成果设立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成果转化的,企业申报时固定资产不低于200万元(含),且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超过500万元(含);

3.申报企业创始股东实缴资金(其中货币不少于一半)不低于申报项目预期总投入的25%;

4.项目符合共青城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开发价值及产业化前景,商业计划及技术路线清晰,实施方案合理;

5.项目相关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6.项目负责人具有坚韧的创业精神和一定的技术服务和产品开发经验,对产品市场前景有清晰的认知,无违法失信和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影响项目实施的未决诉讼。

三、资金管理机制

(一)资金设立

首期项目资金规模拟设立2000万元,由市财政局下达至市科技局,实行专款专用。

(二)支持标准  

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且原则上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项目资金分阶段拨付,立项签订合同后拨付5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剩余50%。

四、实施流程

(一)项目申报

市科技局定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

(二)形式审查

市科技局组织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相符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三)项目评审及考察

市科技局对入库的项目按产业领域进行分组,组织专家采取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产业化前景等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市值评估,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四)项目决策

市科技局提交项目评审、尽调报告到“先投后股”创新改革试点专项工作组决策。

(五)项目立项和签约

市科技局将拟立项项目清单、金额,组织开展公示。对通过立项的项目,市科技局、共青城市高新区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主体(以下简称“共创投投资主体”)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

(六)资金拨付

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市科技局以科技项目支持经费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

(七)项目实施

项目承担企业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及市场推广等工作,按照《江西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才文〔2017〕38号)等规定使用科技项目支持资金。

(八)中期评估

项目实施满12个月后,由市科技局按《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评估通过的拨付剩余支持资金。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督促项目承担企业及时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九)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期结束1个月内,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返还“先投后股”资金。对提前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验收指标且已实现转股的企业不再进行验收。

(十)股权转化

在项目达到约定的转股条件后,共创投投资主体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内容,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以增资形式完成股权投资转化(或认股权证方式),并完成股权登记手续。

(十一)投后管理

转股后,由共创投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持股管理、风险防控等工作。

(十二)退出机制

根据项目承担企业发展情况,按项目合同书约定,退出可分为三类:①企业当年营收超过2000万元,共创投投资主体可要求项目承担企业加计当年度基准利率返还项目支持本金,如已触发转股则同步将股权返还被投企业;②持股期内,共创投投资主体享有优先退出权,可采取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并购重组、挂牌上市、清算等市场化途径退出,项目承担企业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应协调其他股东予以配合;③若持股期已满,共创投投资主体在未能通过市场化途径退出的情况下,有权要求项目承担企业主体以项目支持本金加计当年度基准利率回购相应股权。

五、风险控制与容错机制

(一)风险容忍

允许出现100%亏损核销的项目,对符合程序但未达预期的项目免于追责。

(二)尽职免责

决策过程遵循市场化原则,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相关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勤勉尽责、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免于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资金损失由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配套保障措施

(一)政策联动

“先投后股”项目可同时与技改补贴、首台套采购奖励等政策协同,形成“投补结合”的支持体系。

(二)创新金融产品

支持银行、保险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提高项目遴选针对性、有效性。鼓励相关银行推行“科技成果转化贷”,积极联动“先投后股”项目,帮助科技成果“二次开发”与转化。

(三)载体建设

依托高新区各大产业园区、科研机构提供中试基地、共享实验室等硬件支持,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生产成本。

七、其它

管理实施部门每年对“先投后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追偿后不如实报告和及时返还的,一经查实,收回有关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附件:共青城市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共青城市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财政支持模式,加快推动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进一步支持硬科技赋能共青城经济社会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具有发展前景,处于从实验室到生产线中间阶段,需要二次开发、成果熟化、小试中试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先投后股”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模式,在“先投”阶段,财政资金以科技项目形式向企业投入,支持研发和成果转化,并约定后期转化为股权的条件;在“后股”阶段,在被投企业达到转股条件时,按照约定将投入的财政科技资金转换为企业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退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共青城市实施“先投后股”的财政科技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五条  “先投后股”模式,作为引导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加速器,遵循“政府主推、创新引导、权责清晰、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六条  实施主体

共青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设立“先投后股”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实施“先投”科技项目申报各项工作。

共青城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设立“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核定资金预算,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工作。

共青城市高新区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创投”)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设立共青城高新区创新投资先投后股合伙企业(名称以最终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共创投投资主体”),管理“先投后股”项目资金。共创投投资主体,作为“先投后股”项目资金及后期持股主体,开展股权转化、持股管理、风险防控、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支持对象

(一)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1.高校、科研院所团队,以自有科技成果设立企业进行成果转化;

2.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通过购买专利、联合研发等方式进行成果转化;

3.其他科技人才创业团队,以自有科技成果设立企业进行成果转化。

(二)项目申报单位需符合的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

2.以自有科技成果设立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成果转化的,企业申报时固定资产不低于200万元(含),且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超过500万元(含);

3.申报企业创始股东实缴资金(其中现金不少于一半)不低于申报项目预期总投入的25%;

4.项目符合共青城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开发价值及产业化前景,商业计划及技术路线清晰,实施方案合理;

5.项目相关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6.项目负责人具有坚韧的创业精神和一定的技术服务和产品开发经验,对产品市场前景有清晰的认知,无违法失信和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影响项目实施的未决诉讼;

第八条  实施方式

1.先投阶段。先期以科技项目资金形式,通过市科技局向项目承担企业提供支持,由市科技局、共创投投资主体与项目承担企业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后期转股条件和转股后应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意愿可引入第三方股权交易中心以认股权证方式实施。科技项目支持资金投入项目承担企业后,原则上应在2年内(转股期)实现转股,未达到转股条件的,经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可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2.后股阶段。当项目承担企业达到转股条件后,由共创投投资主体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内容,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以增资形式完成股权投资转化。原则上转股后持股期不超过5年,其中后2年为股权退出期,最多延长可1年。

第九条  转股条件

项目支持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后,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认定为达到转股条件:

1.外部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项目承担企业超过项目支持资金;

2.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验收通过条件;

3.其他经市科技局审批认定的情况。

达到转股条件1即视为项目验收通过,市科技局不再对该项目组织验收。

第十条 转股数量

科技项目支持资金转化为股权的数量和持股比例在先投阶段签订的《项目合同书》中进行约定,具体参照以下标准执行(转股数量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1.符合第七条(一)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以自有科技成果设立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如创始股东实缴资金与申报项目预期总投入之比为25%,转股时共创投投资主体获得项目承担企业15%的股权;创始股东实缴资金与申报项目预期总投入之比在50%的基础上每增加1%,转股时共创投投资主体获得项目承担企业的股权在15%的基础上相应减少1%,最低比例为5%。创始股东实缴资金需用于项目正常运营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2.符合第七条(一)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成果转化的,对项目承担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以科技项目支持资金与资产评估结果之比作为转股比例,转股后共创投投资主体获得项目承担企业的股权最高不超过20%(含)。

第十一条  支持标准

单个科技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成果转化项目预期总投入的50%,且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财政科技资金转股后不成为被投企业第一大股东。

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分期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即签订《项目合同书》后拨付支持资金的5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支持资金的50%。项目承担企业提前转股的,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项目验收未通过的,结余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资金,返还“先投后股”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撤销、终止

(一)先投阶段内,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出现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其他重大变化情形,项目承担企业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项目可继续实施。

(二)先投阶段内,有下列情形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项目承担企业应当主动向市科技局申请撤销项目,停止研发活动: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

2.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失去意义;

3.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

4.项目承担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

5.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情形。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强制终止项目,向项目承担企业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并依据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处置:

1.财政资金拨付6个月后,项目未实质性实施;

2.经核实项目承担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且未及时上报,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3.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4.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

5.其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况。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制定“先投后股”管理制度,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先投后股”专项资金预算,配合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工作;

(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征集、项目申报、形式审查、项目评审及现场考察,建立项目储备库;

(三)研究确定项目立项,组织开展公示,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书》《股权投资协议书》;

(四)组织项目的实施管理、中期评估、验收、监督检查、变更、终止和撤销等工作,开展项目科研诚信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核定“先投后股”专项资金预算,开展专项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五条 共创投集团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科技局,制定“先投后股”管理制度,保障“先投后股”项目资金,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工作;

(二)配合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股权投资协议书》;

(三)对成功转股的企业,按照国有股权管理规定等要求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开展股权转化、持股管理、风险防控、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主要职责

(一)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配合签订《项目合同书》,规范合理使用资金,按期完成绩效目标任务,及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

(三)建立健全内部项目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人员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进展及问题;

(五)保证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积极配合开展尽职调查、现场考察、中期评估、项目验收工作;

(六)满足转股条件后,配合共创投投资主体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开展股权转化和股权登记工作;

(七)配合做好与项目相关的监督检查、投后管理、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先投后股”工作程序包含项目立项、项目实施、股权管理三个阶段,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立项阶段

1.预算编制与专项资金设立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设立共青城市“先投后股”项目资金,纳入市科技局年度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先投后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专项审计、认股权证、投资退出、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从“先投后股”项目资金中据实列支。

2.项目申报

市科技局定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

3.形式审查

市科技局组织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相符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4.项目评审及考察

市科技局对入库的项目按产业领域进行分组,组织专家采取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产业化前景等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市值评估,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5.项目决策

市科技局提交项目评审、尽调报告到“先投后股”创新改革试点专项工作组决策。

6.项目立项和签约

市科技局将拟立项项目清单、金额,组织开展公示。对通过立项的项目,市科技局、共创投投资主体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实施阶段

7.资金拨付

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市科技局以科技项目支持经费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

8.项目实施

项目承担企业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及市场推广等工作,按照《江西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使用科技项目支持资金。

9.中期评估

项目实施满12个月后,由市科技局按《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评估通过的拨付剩余支持资金。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督促项目承担企业及时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10.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期结束1个月内,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返还“先投后股”资金。对提前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验收指标且已实现转股的企业不再进行验收。

(三)股权管理阶段

11.股权转化

在项目达到约定的转股条件后,共创投投资主体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内容,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以增资形式完成股权投资转化(或认股权证方式),并完成股权登记手续。

12.投后管理

转股后,由共创投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持股管理、风险防控等工作。

13.退出机制

根据项目承担企业发展情况,按项目合同书约定,退出可分为三类:①企业当年营收超过2000万元,共创投投资主体可要求项目承担企业加计当年度基准利率返还项目支持本金,如已触发转股则同步将股权返还被投企业;②持股期内,共创投投资主体享有优先退出权,可采取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并购重组、挂牌上市、清算等市场化途径退出,项目承担企业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应协调其他股东予以配合;③若持股期已满,共创投投资主体在未能通过市场化途径退出的情况下,有权要求项目承担企业主体以项目支持本金加计当年度基准利率回购相应股权。

第五章 风险管理与评价机制

第十八条坚持“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经市科技局研究确定的立项项目,不以项目损益作为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考核依据或责任认定依据。

第十九条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其他涉及责任问题的情形,如果符合以下规定的,可对相关主体予以免责,且在相关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

(一)未违反禁止性规定。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没有明令禁止,或者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省级和九江市级决策部署精神;

(二)未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共青城市产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投资方向和要求;

(四)相关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对于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七)其他经认定符合尽职免责的情况。

第二十条共创投应当建立项目投资运作管理机制,确保投后管理和股权退出等参与实施人员具备足够的职业操守、专业素养与审慎精神,独立、客观、公正地报告所发现情况。

第二十一条共创投、项目承担企业应切实强化内部控制,按照“放管结合”要求,优化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良好环境;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先投后股”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组织协调机制

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先投后股”创新改革试点工作。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市科技局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共创投等为成员单位的改革试点工作组,研究决策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保障支持措施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社会资本出资参与“先投后股”项目,财政资金部分可与社会资本作结构化安排,给予让利支持;投资“先投后股”项目的基金管理机构可优先享受共青城市相关投资奖励、投资风险分担政策。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先投后股”项目储备库情况,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在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资金规模,支持共青城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在“先投后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未涉及的问题,由市“先投后股”创新改革试点专项工作组研究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共青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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