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南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共青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局(室):
《关于开展“润苗”行动支持企业发展的13条政策措施》已经2025年1月24日第三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润苗”行动支持企业发展的13条政策措施
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通过开展“润苗”行动,进一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1.支持企业申规入库,对当年投产、当年入规的月度工业企业,给予每户企业12万元奖励资金(首次拨付6万元,第二年实际销售收入不低于第一年实际销售收入的再拨付6万元);对往年投产、年报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企业6万元奖励资金(首次拨付3万元,第二年实际销售收入不低于第一年实际销售收入的再拨付3万元)。企业自申规入库后,次年开始连续两年实际销售收入保持10%增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同时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成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2.支持企业增产增效,对年度实际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3.支持企业进阶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链主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绿色工厂给予50万元奖励,入选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给予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链主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绿色工厂、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赣出精品”企业、入选江西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给予10万元奖励;对荣获省级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件、4万元/件、3万元/件奖励;新认定的江西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实施数转改造
4.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企业数字化改造提升至L4、L5 的,分别按照智能装备和工业软件投入金额的10%、15%予以奖补;数字化改造提升至L6级及以上,在省里补贴最高30%,九江补贴45%基础上,智能装备和工业软件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智能装备和软件投入总额的2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本级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企业打造标杆,对获得国家数字化转型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领域、智能制造领域标杆(示范、场景、案例、大赛奖励等)的企业和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数字领航”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省级“小灯塔”“数智工厂”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
6.支持企业生产设备更新,对通过贷款方式进行设备更新的企业按照年化1.5%的贴息率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一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通过融资租赁进行设备更新的企业按照年化2%的贴息率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一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企业开展研发设计
7.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3%的工业企业,按其上年度新增研发投入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补助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50万元。
8.支持企业专利质押,对利用发明专利或商标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的企业,质押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每件给予奖励3000元;达500万元以上的,每件给予奖励1万元;达1000万元以上的,每件给予奖励2万元(一件发明专利或商标至少质押6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该项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五、鼓励企业推动品牌建设
9.支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江西老字号、江西名牌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延续认定的减半奖励。
10.支持企业加强质量认证。对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的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江西绿色生态产品认证、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11.支持企业加强标准化建设。对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江西省、九江市)、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对参与企业按照上述标准减半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企业加大人才引育
12.支持企业扩岗招工,对当年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满6个月及以上的人数较上年同期净增加的企业,给予1000元/人扩岗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13.支持企业与院校合作,共建现代产业学院,定向培养人才。现代产业学院通过我市立项支持的,一次性给予5 万元建设经费,建设期满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通过九江市级及以上立项支持的,按不低于上级支持资金的20%给予配套。同一申报主体3年内获同一项目的,按照就高原则“补差”。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措施中的财政奖补政策按照本级同类型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政策相关解释工作由市工信局负责。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赣公网安备:360482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