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市政府办文件 文件编号: 共府办发〔2025〕9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3-1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1509 责任部门:  共青城市
共青城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青城市(官塘垅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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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南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共青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局(室):

《共青城市(官塘垅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已经2025年1月24日第三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共青城市(官塘垅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其他支持保障

3.应急响应

3.1  信息收集与研判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4  应急监测

3.5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  应急处置

3.7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3.8  安全防护

3.9  响应终止

4.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4.2  事件调查

4.3  损害评估

4.4  善后处置

4.5  调查与评估

5.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3  应急资源保障

5.4  经费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其他保障

6.监督管理

6.1  加强宣传引导

6.2  加大培训力度

6.3  强化应急演练

6.4  严格奖惩兑现

6.5  建立长效机制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解释权归属

7.3  预案修订和演练

7.4  预案实施日期

编制说明

饮用水源是群众赖以生存的基础资源,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障饮用水安全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基本要求。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环境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饮用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提升各相关部门应对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使原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能够适应和满足当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九江市共青城生态环境局牵头对《共青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了修订工作。

上一版应急预案实施至今已有3年,涉及相关单位部门职能和人员均有调整,为了进一步厘清各单位各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确保指挥畅通,应急预案中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部门的职责亟须进一步梳理和调整。现根据《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总体应急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明确要求开展本次修订工作。本次修订明确了应急组织体系,明确了各工作组组成和具体职责,强调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应急小组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上一版应急预案由九江市共青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并经二届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于2020年11月6日发布。应急预案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及时响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工作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宣传,提高了大家的危机意识和应急心理准备,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爱护意识。在水源地周边按照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规定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建设围栏、围网,加强了水源地的保护。要求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处置程序,定期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等活动,提高了应急防风险能力。但是,就上一版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来看,还存在2点不足:一是对水源地的保护力度不足,水源地周边的防护网缺失和破损,附近居民随意进出进行钓鱼等活动;二是对应急处置演练不够重视,演练次数不足,参与部门和人员较少。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适应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调整,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全面提高应对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对饮用水水源地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综合防范能力,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共青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进行了修订,编制完成了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11月1日);

(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8)《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9)《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1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1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1.2.2相关预案、标准规范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0);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I589-2021);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8)《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0)《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1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4)《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5)《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2024〕18号)

(16)《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赣府厅字〔2020〕93号);

(17)《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24〕26号);

(18)《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九府办发〔2020〕36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本预案适用的事件范围: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水华灾害等事件所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1)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尾矿库等固定源,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直接或间接排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2)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在公路或水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3)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细菌、农药、化肥等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二是闸坝调控等原因,导致坝前污水短期内集中排放造成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质污染的事件。

(4)水华灾害事件:封闭型或半封闭型的水域(湖泊、水库)在营养条件、水动力条件、光热条件等适宜情况下,浮游藻类大量繁殖并聚集,使得水体色度发生变化、水体溶解氧降低、藻类厌氧分解产生异味或毒性物质,导致水华灾害的事件。

(5)其他突发事件:因自然(干旱、洪水、泥石流、季节性断流等)和人为破坏因素(蓄意投毒等)造成饮用水源污染,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求的突发性环境事件。

饮用水进入供水厂后造成的供水事件及核与辐射污染事件不在本预案范围内。

1.4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将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4.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水源地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工作原则

1.5.1统一领导

依法加强政府的环境保护综合管理能力,建立相对统一、快速有序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协调各部门,保障对突发性水源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时的资源配置。

1.5.2明确责任

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水源污染事故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的因素,决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减少污染事故对环境的危害和造成的损失。

1.5.3突出重点

确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防范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应急处置信息系统,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重点指导。

1.5.4预防为主

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构筑共青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防范系统,成立突发性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落实人员,配备装备,储备技术,明确程序。建立环境应急监测系统,一旦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快速判断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妥善处理事故。

1.5.5防治结合

切实贯彻“防治结合”的方针,逐步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防范的长效机制,成立由环保、生态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饮用水源地污染隐患排查小组,定期组织饮用水源地巡查工作,针对可能存在水污染的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的发生。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共青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指挥机构,负责全市突发饮用水源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并将该工作纳入共青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综合组、应急专家组。

2.1.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1.1.1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甘露镇人民政府、江益镇人民政府、金湖乡人民政府、苏家垱乡人民政府、泽泉乡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气象局、市委信访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润泉供水公司、国网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2.1.1.2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指挥、协调共青城市(官塘垅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作出评估、报告和通报;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3)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作出决策,并下达指令,视情况请求市应急指挥部提供支援;

(4)及时向共青城市委、市政府、九江市委、市政府和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统一对外发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

(6)决定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2.1.1.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甘露镇人民政府、江益镇人民政府、金湖乡人民政府、苏家垱乡人民政府、泽泉乡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发生突发性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预防措施;协助和配合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2)市生态环境局。拟定环境应急宣传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事故监控预警工作;根据事件情况,组织专家预测事故影响范围,提出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建议;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及时通报可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相邻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提醒采取预防措施;执行报告制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寻求上级部门援助;负责事故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组织制定事故次生的环境恢复、生态修复工作方案;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加强对全市各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实现限水、停水期间的安全生产;组织参与事件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4)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提供危机预警所需的水文报告;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突发水环境事件危机解除后,协调解决因调水造成的水系局部地区污染带的控制问题;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域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由农业面源引发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

(5)市住建局。参与有关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救援工程规划、选址、方案会审以及项目建设。

(6)市卫健委。组织、指挥和协调由自然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负责做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出可能产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

(7)市公安局。负责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8)市发改委。负责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的规划立项工作;保持应急期间城市供水价格稳定。

(9)市工信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物资的调配和紧急供应以及协调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和市联通公司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10)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处置交通事故发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11)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建设、运行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处置经费。

(12)市委宣传部。指导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涉事地及部门做好舆情处置和媒体应对工作;指导市融媒体中心及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工作。

(13)市委网信办。指导涉事地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加强属地网络媒体管理;指导有关部门通过互联网做好有关知识普及,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14)市气象局。负责气象卫星资料的分析和气象情况的监测,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产生的影响。

(15)市委信访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

(16)市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负责事发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

(17)润泉供水公司。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18)国网供电公司。日常供电设备维护、检修,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提供电力保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1.2协调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协调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为:

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负责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水源地周边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各种重要环境信息,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联系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共青城市(官塘垅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家小组。

2.1.3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1.3.1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事故处置的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相关成员单位、事故处置专家等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现场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指定其他副总指挥担任。

2.1.3.2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现场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现场指挥应急工作;

(2)通知环境监测或卫生检疫机构按照应急监测预案进行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

(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4)组织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和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5)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6)负责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及其职责

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应急处置小组、应急监测小组、应急供水保障小组、应急物资保障小组、应急专家小组、综合小组等6个工作小组。

应急处置小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润泉供水公司、国网供电公司等部门联合组成。应急职责: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体的水质;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根据事故变化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以便统筹调度各方面人力、物力加强处置工作。

应急监测小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气象局、润泉供水公司等部门联合组成。应急职责:负责对各监测断面和自来水相关指标进行监测,加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维护管理,进行动态跟踪监测,为润泉供水公司应对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带上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负责应急期间水源地、供水单位出水水质监测;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及时将相关监测报告移交给公安部门,为快速立案提供依据。

应急供水保障小组:由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润泉供水公司等部门联合组成。应急职责: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在极端情况下,可能需要调用工业饮用纯净水。

应急物资保障小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联合组成。应急职责:负责车辆的安排和调配;负责为救援行动提供物资保障(污染物吸附、中和的材料及药剂,挖掘或设置临时围堰的器材,监测器材和指挥通信器材等);负责应急时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工作;负责调拨事件应急体系运行经费,包括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负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水厂取水正常秩序。

应急专家小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聘请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可包括高校、科研单位、成员单位、相关行业企业等技术人员。专家小组职责包括: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提出中长期规划建议;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意见和建议;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协调办公室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对危机解决后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综合小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信访局等部门联合组成。应急职责: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等工作。

2.2其他支持保障

甘露镇人民政府、江益镇人民政府、金湖乡人民政府、苏家垱乡人民政府、泽泉乡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当地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单位)分析污染事件原因及控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

3应急响应

一般包括信息收集与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安全防护、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3.1信息收集与研判

3.1.1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市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卫健委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相关水厂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监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45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安交管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3)通过市级不同部门、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信息研判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市政府。

接到报告后,市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2预警

3.2.1预防工作

依托现有的技术及监测手段,强化预警监测与监控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污染源预警体系;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水源地醒目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区的巡查,坚决依法从严打击水源地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

(1)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企业和生活污水排污口分布管理台账,加大水源地保护区及上游污染源的执法力度,严格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各种排污活动。

(2)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按职责分工加强水源地上游断面监测频次,提高监测水平,逐步实现在线监测和自动监测,保证水质风险预报的准确性和前瞻性,为合理、有效地开展后续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保障。市卫健委严格做好润泉供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发现隐患及时上报与预警。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设置公路防撞护栏,维持水源地保护区内养护公路正常通行。

(4)市共青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属地政府及取用水单位(自来水厂)要加强对水源地取水口及附近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其他部门(单位)依职责开展监管活动,一旦发现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情况及时报至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确保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3.2.2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根据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情况,简化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

橙色预警: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地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地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小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

红色预警: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小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

3.2.3预警的启动条件

应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

红色预警,下列情形均可作为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2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地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地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2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④通过监测发现,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⑤通过监测发现,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复)测后确认的。

橙色预警,下列情形均可作为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地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地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直线距离不足5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3)通过监测发现,水源地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④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复)测后确认的。

3.2.4预警级别的调整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市人民政府,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2.5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明确实施预警行动的组织部门和责任人、实施程序、时限要求和主要工作内容等。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润泉供水公司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2.6预警解除

明确预警解除的条件、程序及解除预警的责任主体。

预警解除条件:(1)进入水源地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地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2)进入水源地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地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小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预警解除责任主体:当判断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发布预警的责任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即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即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主要报告实时监测情况,污染源排查和事故调查及各项应急措施实施等动态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即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恢复重建等详细情况。

3.4应急监测

3.4.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按职责分工对市共青城市(官塘垅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必须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4.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必须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在尚未受到污染的区域布设控制点位。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3.5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5.1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港口、码头、运输船舶、油气管线、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单位和交通运输工具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单位和交通运输工具的异常情况。

根据饮用水水源实际情况重点需要排查的对象为有机类污染、营养盐类污染、细菌类污染以及石油类污染、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3.5.2切断污染源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6应急处置

接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各相关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技术支撑队伍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环境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现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调动应急处置小组、应急监测小组、应急供水保障小组、应急物资保障小组、应急专家小组、综合小组加强应对处置工作。

3.6.1分级响应

3.6.1.1分级响应机制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责任单位,必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确认,立即启动共青城市(官塘垅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应急处置。分级响应的级别由市应急指挥部确认。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橙色、红色两级。

3.6.1.2分级响应的启动

橙色响应

当启动橙色响应时,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市生态环境局的响应:应对事件快速确认,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队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划定受污染区域,分析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2)市应急管理局的响应:派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掌握事件变化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红色响应

当启动红色响应时,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市政府的响应:政府分管领导及时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调集应急物资与应急设备,做好污染控制、污染源转移和污染消除等应急处置。

(2)市生态环境局的响应: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开展先期处置,实施污染源源头控制,启动截流和事故排水收集措施,降低污染物外排数量和速度。

(3)市应急指挥部的响应:派员迅速到达现场,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主要处置措施包括:

①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②组织环境监测部门迅速赶赴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掌握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③组织专家小组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调集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④调集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封存、转移、销毁残存的化学毒剂,对被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等进行洗消,控制污染源扩散。

⑤在半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初步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必要时请求市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援。

⑥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⑦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3.6.2应急处置

3.6.2.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共青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责任单位,必须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控制污染或泄漏范围。固定源责任单位因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人为因素、安全生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造成污染或泄漏行为的,发现后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采取限产、停产、在厂界设立拦截设施等措施,防止污染或泄漏蔓延扩散至厂外。流动源责任单位必须利用自身配备的救援器材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向有关救援人员提供运送物质的详细情况;违法倾倒的责任单位必须配合有关部门对倾倒物进行回收、处置,并及时、主动提供应急处置的有关基础资料,为后续处置创造有利条件。

市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力量,调拨应急物资,迅速开展先期处置,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源,迅速采取打捞、拦截、收集事故排水、调水等应急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扩大。不明污染源头的应立即组织排查,尽快确定污染来源并由责任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控制已被污染的土壤、水体等次生污染物,避免或减轻二次污染。有关监管部门必须及时提供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调整应急处置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3.6.2.2现场调查

(1)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等单位到达现场后,应迅速调查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过程、产生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控制措施。

(2)现场调查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过程以及当事人。

②污染物的来源、品名、种类、性状、数量、污染途径、范围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扩散趋势。

(3)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按职责分工对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进行水质检测,结合现场调查的相关情况,以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市卫健部门对自来水厂出水和末梢水污染源和污染物的毒理性能、污染物的生物、菌类进行识别分析。

(4)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规范制作各类执法文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6.2.3应急处置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动员和组织环境应急力量,调配环境应急物资投入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应急决策实施过程中,必须及时通过应急监测系统及其他信息获取手段了解并评估决策实施效果,适时调整并完善应急决策,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指挥部可采取如下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采取断源、控污、治污、布防等各项应急措施,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取水口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

3.通知供水厂采取应急净水措施,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因原水污染无法保障饮用水安全时,供水厂必须及时提出停止供水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供水调度方案。

4.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卫健委对因污染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开展医疗救治。如污染造成环境恶化,危及居民健康时需建议组织疏散人群。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真实、及时与通畅,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6.在水源地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可恢复取水时,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检测合格方可正式供水。

3.6.3现场应急响应工作

3.6.3.1快速出击

接到事件报告后,按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各现场应急工作小组携带突发环境事件专用应急监测、防护、医疗、救援、交通等设备,在最短时间内(不得超过1小时)赶赴现场,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3.6.3.2现场控制

各现场应急工作小组到达现场后,根据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3.6.3.3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处理根据事件的类别、性质做具体处理。总体步骤如下:

(1)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人员救治伤病员,如有必要进行隔离;

(2)进一步了解事件的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可能原因、污染来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及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当地饮用水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

(3)根据污染来源的情况,形成初步调查意见,确定污染种类;

(4)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包括污染源调查、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照相、摄像、录音,做好监督文书有关记录;

(5)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小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调查分析结论应包括:事件的污染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健康危害特点、发病人数,事件的起因、经过、性质等。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对事件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污染。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大小,现场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3.6.3.4污染处置

(1)如果是运输过程中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泄漏、扩散所造成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首先要迅速处置事件车辆或船只,并由市公安局依法对周边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疏散人群,确保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同时,市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泄漏危险化学品按其化学、物理特性进行处置,防止污染进一步蔓延。此外,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警后,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危化品的收集及现场残留污染物的处置。若因危化品污染事件引发火灾的,消防救援机构应迅速赶赴现场灭火,参与有关危化品的处置工作。

(2)如果是由排污口排放引起的污染,市生态环境局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首先控制污染排放,要求立即封堵排污口,并责令污染企业停产、减产、限产、停止排污,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体污染范围扩大。其次对水质安全进行应急治理,除依靠水体自净能力处理外,可针对性地采取人工投药或人工治理的方法减少危害的程度和范围。

(3)如果已经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体污染,但影响范围不大,且危害性尚不严重时,可要求在污染水体的下游处进行拦截,然后对污染水体直接采用适当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以消除危害。如果已经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体污染大范围影响,且危害性严重(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污染),必须立即通知水厂和水源地周围群众停止用水,同时要求在污染水体下游进行堵截,然后采用适当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以消除危害。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4)一旦饮用水水源地水体受到污染,参与饮用水水源应急的监测人员立即对污染水域进行布控,并采样监测,及时报告监测结果,供现场应急指挥部采取措施参考。如果饮用水水源不能正常取用,出现大面积停供、减供且判定短期内无法正常恢复时,应考虑启动紧急状态下利用车辆送水和市场净水应急供应措施。

(5)如果已经引起周围农田土壤、作物污染或水生生物中毒死亡时,必须采集土壤、作物或水生生物进行专业分析,为污染事件后期处理提供科学依据。以上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实施。

(6)二次污染处置。应急处置小组在应急处置中要做好消防尾水、泡沫等治污载体的收集、围堵工作,避免二次污染引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

3.6.3.5污染警戒区域划定

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现场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后发布警报决定。

3.6.3.6污染跟踪

现场应急工作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加强监测,包括增加监测指标和提高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动态。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污染事件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事件污染消除、警报解除。

3.6.3.7调查取证

现场应急工作组需协同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件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3.6.4供水安全保障

(1)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住建局按照应急预案,通知水厂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供水辖区内居民饮用水安全,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

(2)供水系统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对技术可控制的水体污染实行二级或三级强化处理手段;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用水量大的生产、服务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优先满足居民用水要求;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3)应急处置小组在灭火过程中要做好消防废水的收集、围堵等工作,避免造成因消防废水引发的次生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

3.7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在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指导下,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以及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公安部门网安支队开展社会舆情监测,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

3.8安全防护

3.8.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必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出入事发现场的规定。

3.8.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环境事件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九江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到安全场所。

3.9响应终止

3.9.1响应终止的条件

共青城市(官塘垅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协调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应急处置报告,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进入水源地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地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地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地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小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9.2响应终止的程序

共青城市(官塘垅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小组根据应急监测结果、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响应终止条件后,依次报请协调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的响应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响应终止后,善后处置应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4后期工作

4.1后期防控

预防工作应坚持着眼于应对当前、考虑长远的原则,通过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控制和生态修复,改善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质。主要采取的措施为:

(1)确保共青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规划研究,加强基础工作和完善网络建设,提高防范意识,做好应对可能产生的危机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2)各相关部门联合组建共青城市(官塘垅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监测网络,通过现代化的监测、监控手段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文、水质和气象等各类参数的日常监测工作,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的表征手段切实执行信息监测与报告制度;

(3)开展共青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情况调查,切实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4)开展共青城市(官塘垅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共青城市(官塘垅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削减入河,入湖的氮、磷等污染物总量;

(6)加强调水管理,开展生态修复,增加环境容量;

(7)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

(8)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严格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一级A排放标准和相应的地方标准;

(9)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安全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

4.2事件调查

协调办公室要组织应急主管部门、协管部门以及应急专家小组根据应急调查的结果,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调查报告报协调办公室审核后存档。

4.3损害评估

共青城市(官塘垅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工作可由具备一定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和水质安全防控等学科背景的专业组织或机构开展。现场应急工作组配合提供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损害基本信息,配合做好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评估组织或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评估工作计划,重点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效果、事件影响以及污染修复方案的评估,分类统计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害、事件应急处置费用、水源地环境修复费用等,综合分析水源地再利用方案,科学量化事件造成的损失数额。

评估组织或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4.4善后处置

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能够明确污染源单位的污染事故,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污染单位承担后期处置的相关费用,若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未能明确污染单位的污染事件,则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实行代处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现场监管,处置经费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在应急处置资金中划拨。

4.5调查与评估

协调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现场应急工作小组的事件调查报告,对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引发的结果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等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估,并报市应急指挥部确认。发生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报告事件有关情况。

应急结束后,协调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顾问成立事件处置调查组,同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应对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

5应急保障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建立完善的信息处理系统、信息传输系统和指挥协调系统,市工信局要保障和维护信息通信的畅通,确保指挥信息的通畅。

5.2应急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保障队伍,由总指挥对应急队伍各部门、成员进行统一指挥、调度。

通过加强模拟演练和日常培训,提高应急队伍成员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保证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演练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

应急队伍培训,由市政府根据应急队伍知识技能掌握程度自定,至少每年一次,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

5.3应急资源保障

预警、应急装备和物资的配置应满足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各地各部门根据各自辖区内的特点和自身的职责,配置相应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装备和物资。市政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5.4经费保障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环境应急技术的研究、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生态环境恢复等。

5.5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信息库、危险化学品信息库、典型案例信息库、应急处置技术库、事故污染扩散模拟模型等,并向各成员单位和环境风险单位发布,实现信息共享。

5.6其他保障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类型,为现场处置人员、受影响群众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实施现场管控,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6监督管理

6.1加强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6.2加大培训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特别是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

6.3强化应急演练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定期组织不同类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特别是第三水厂、第四水厂、河西水厂要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4严格奖惩兑现

对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或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乃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5建立长效机制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承担,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根据实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制订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的工作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相应部门。

7附则

7.1名词术语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一、二级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以下简称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小组意见确定。

(6)风险源

包括固定源、流动源、面源。固定源是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水质恶化的一切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流动源是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面源是指有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没有固定污染排放点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水、农业灌溉尾水等。

(7)环境风险

由生产、储存、流通、销售、使用、处置等过程中,通过环境介质传播的,能对水源地的水质和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损失乃至毁灭性作用等不利后果的因果条件。

(8)连接水体

指直接或间接连接风险源和水源地的水环境介质。

(9)预警

指在灾害或灾难以及其他需要提防的危险发生之前,根据以往总结的规律或观测得到的可能性前兆,向相关部门发出紧急信号,报告危险情况,以避免危害在不知情或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发生,从而最大程度地减轻危害所造成损失的行为。

(10)先期处置

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11)后期处置

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12)经济损失

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13)环境应急监测

是指事故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14)泄漏处理

是指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15)应急演练

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7.2预案解释权归属

本预案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3预案修订和演练

本预案应随着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管理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完善。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部门实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单位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联合演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应急预案做好本部门的应急演练,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处置应急预案能有效发挥作用。

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共青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共府办发〔2020〕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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