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市政府办文件 文件编号: 共府办发〔2025〕3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12-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5361 责任部门:  共青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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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青城市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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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南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共青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局(室):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5〕22号)文件精神,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共青城市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5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共青城市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5年版)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共青城市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5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备注

1

农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委托)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2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4

对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5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7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第709号修订)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8

对在封洲禁牧区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封洲禁牧区放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9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江西省禁毒条例》(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10

地质灾害应急疏散

行政强制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撤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应当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非抢险救灾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11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2

自然灾害资金和物资救助

行政给付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第709号修订)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第十九条第三款: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2.《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第241号修改)第三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


13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行政给付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14

对本乡镇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行政给付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15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八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且在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内的,自行立案处理;超出授权或者委托范围的,移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立即移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矿山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督促乡镇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二)制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其他危害矿山安全的违法行为;(三)督促乡镇矿山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四)组织乡镇矿山企业制定和落实矿山事故隐患防范措施;(五)检查、督促乡镇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六)督促乡镇矿山企业定期检查、维修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以及安全检测仪器;(七)组织乡镇矿山企业的安全抢险救护,参加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

4.《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发布,第250号修正)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5.《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村民自建房施工现场日常检查,悬挂建房公示牌,核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许可、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施工,是否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为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村民自建房施工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村民自建房质量安全负监督指导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村民自建房建设和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不含中央编办有关文件要求上级部门收回的事项。

16

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第588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第十七条第二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防洪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等水工程进行除险加固,对重点水毁工程进行修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优先安排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不含中央编办有关文件要求上级部门收回的事项。

17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和处理

行政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18

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1.《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定期组织乡镇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2.《江西省抗旱条例》(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对所管辖的水工程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所管辖水工程的维修和养护,保障工程的正常运行。

不含中央编办有关文件要求上级部门收回的事项。

19

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七十四条:本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称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20

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1

消防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五)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授权、赋权或者委托开展消防监督执法;……


22

初次兵役登记和信息核验更新

行政确认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59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


23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行政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第49号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3.《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6号公布,第186号修正)第八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辖;跨乡(镇)的,由县人民政府管辖。


24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原权属争议的处理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第七十四条:本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称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25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行政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2.《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十条:公民之间、公民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山林坐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跨乡(镇)的,可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26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7

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订)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5号发布,第241号第四次修正)第七条第一款:兴建殡葬设施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一)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8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29

临时救助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709号修订)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30

医疗救助待遇资格确认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709号修订)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31

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农村村民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筑面积,房屋位置。


32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严格控制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3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相关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34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民政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5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第709号修订)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2.《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公布,第241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受灾地区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逐级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第十七条第一款: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汇总并进行民主评议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公示结束后,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核定。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36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居民公约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第二十一条: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3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四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3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39

业主委员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40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及成员报酬筹集办法和标准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成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41

食品小摊贩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食品小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领取备案卡,备案卡有效期一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分配到了经营地点、摊位的食品小摊贩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卡并制作备案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并在发放备案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城市管理部门。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备案卡。


42

民间纠纷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43

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4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等调解解决。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调解请求、调解事由和协议结果,分别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或者组织的印章。第五十三条:辖有农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国有垦殖场、国有林场、国有园艺场发包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职责。


45

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6

对移民安置区移民矛盾纠纷的调处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第679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47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48

对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协调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五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9

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第一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50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法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批评教育和责令限期改正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51

对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批评教育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52

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教育和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53

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54

对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55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内容违法的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56

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事项或公布事项不真实行为的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57

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58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59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60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应当配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61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受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709号修订)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62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第五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63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决定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64

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第一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65

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协调督促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第一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开始筹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尽快完成换届选举工作或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66

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67

对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摊位的分配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统筹考虑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方面的因素,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外,根据食品小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划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小摊贩经营。经营地点、摊位的分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数和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68

对承包期内特殊情形下需调整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原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第十三条第二款: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四条:本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称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作适当调整:(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承包方自愿放弃部分安置补偿,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五十三条:辖有农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国有垦殖场、国有林场、国有园艺场发包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职责。


69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第十三条第三款: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七十四条:本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称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三条:辖有农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国有垦殖场、国有林场、国有园艺场发包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职责。


70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71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审计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72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74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75

组织开展饲养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76

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及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四款: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77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78

对辖区内发现的死亡畜禽开展收集、处理和溯源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79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发布,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80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81

对违反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82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83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84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撤离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第588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85

组织代收救灾捐赠款物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86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解决易燃易爆场所设置位置不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安全隐患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2.《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六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危险源,应当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87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88

对外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辖区内火灾的损耗给予补偿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89

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六次修正)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90

组织住宅小区业主承担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六次修正)第五十二条:城镇规划内的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日常维护保养由物业费支出,严重失修所需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严重失修,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经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提出,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按照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程序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未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未设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91

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3.《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兼职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信息员。


92

动员、组织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疏散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93

组织战时征集对象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59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法采取国防动员措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必须按照要求组织战时征集。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必须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战时征集对象,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94

选定、管理、教育和考察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59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选定初步核查、初步体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95

对有关单位和组织开展城市市容自治管理的监督

行政检查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承担市辖区渣土运输、户外广告设置等跨区域及重大复杂事项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八里湖新区等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并向适用本条例的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街道乡镇为主。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区域的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管理日常工作,指导、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城市市容自治管理。

限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96

对村庄配备保洁人员的保洁服务进行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村庄配备保洁人员,落实工作报酬,并对其提供的保洁服务进行监督。


97

对填占、污染等侵害城市湖泊违法行为的制止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九江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建立城市湖泊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将城市湖泊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市湖泊保护的主管部门,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市湖泊保护日常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城市湖泊的保护,及时发现、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填占、污染等侵害城市湖泊的违法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湖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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