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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人防办、农业农村水利局、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甘露镇人民政府、江益镇人民政府、金湖乡人民政府、苏家垱乡人民政府、泽泉乡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和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共青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共青城市基本建设项目规范管理办法》(共府办发〔2013〕68号)。因机构改革及上级相关要求均发生较大变化,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运行,前期,我局牵头对《共青城市基本建设项目规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再次征求各单位意见,请各单位对照单位职责及省市相关工作要求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纸质版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电子版)请于7月30日下午5点前通过OA反馈至我局,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桂莹;
电话:4391005、15270550855。
附件:《共青城市基本建设项目规费管理暂行办法》
共青城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6月30日
共青城市基本建设项目规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规费管理工作,规范规费征缴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规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镇垃圾处置费、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第三条 行政审批局负责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镇垃圾处置费、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水利局、人防办、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行政审批局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建设项目规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征收范围:根据《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准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凡在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办理《江西省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时,均应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在集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建房不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征收标准:根据《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8元,建制镇每平方米征收10元。根据《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准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范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总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0元。
第六条 免征、减征情形
(一)下列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1.部队营房(不含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
2.医院工作用房(不含医院内集体宿舍);
3.幼儿园、学历教育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不含学校内的教师集体宿舍);
4.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5.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旧住宅区等城市旧城改造安置房项目,以及政府投资的综合住房小区项目;
6.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项目;
7.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免征的项目。
(二)下列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50%,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有害工业外迁项目、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2.国家预算内资金拨款的项目;
3.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以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减征的项目。
第三章 城镇垃圾处置费
第七条 征收范围:根据《共青城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建筑施工工程凡在市区内新建、改建、续建、扩建的房屋、厂房、综合楼、办公楼等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置费。
第八条 征收标准:根据《江西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9号)、《共青城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3元的城镇垃圾处置费。
第九条 免征、减征情形:
1.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在校学生实行减收政策。
2.社会福利院的在院人员(不含工作人员)、持有政府特困卡的低收入居民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贴的优抚对象和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实行免收政策。
3.特困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减收或免收。
第四章 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条 征收范围: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一条 征收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元。
第十二条 免征情形: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第十三条 征收范围:根据《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3.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不合理的;
4.建在暗河、流砂、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第十四条 征收标准:根据《关于调整全省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附表规定:共青城市作为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5%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300元、经济发达镇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计征,每平方米征收800元。
第十五条 免征、减征情形:根据《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五规定,按照下列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收;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
3.临时民用建筑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分免收。
第六章 征收流程
第十六条 凡在共青城市报建审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按照征收内容及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镇垃圾处置费、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批准异地建设的项目)共计4项规费。逾期未缴纳相关规费的不得办理后续相关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不得进行规划放线、验线,住建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局根据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核算征收面积、征缴金额,开具《共青城市建设项目规范管理运行表》及缴款码。建设单位根据缴款码到相应银行缴费,行政审批局确认缴费到账后在《共青城市建设项目规范管理运行表》上加盖公章并出具财政电子票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家、省、市对各项规费征收规定、标准进行调整时,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青城市基本建设项目规费管理办法》(共府办发〔2013〕6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共青城市基本建设项目规范管理运行表
2.共青城市建设项目报批涉及规费项目及标准表
共青城市基本建设项目规范管理运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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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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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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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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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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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和核定建筑规模签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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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规费名称 |
标准 |
应收 |
核准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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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行 政 审 批 局 |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
18元/㎡ |
年 月 日 (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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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垃圾处置费 |
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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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 |
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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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1300元/㎡(地面总建筑面积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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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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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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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建设项目报批涉及规费项目及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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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费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主管部门 |
收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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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
中心城区:18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建制镇、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18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
《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赣府发〔1993〕13号) 《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准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通知》(赣价行字〔1998〕71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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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垃圾处置费 |
3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
《江西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9号) 《关于印发共青城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共府办发〔2014〕88号) |
城市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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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 |
1元/平方米(征占用地面积)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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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1300元/平方米(地面总建筑面积5%) |
《关于调整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
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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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公网安备:360482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