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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发〔2020〕5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21〕2号)、《关于切实提高基层医保经办服务能力的指导意见(试行)》(赣医保中心发〔2021〕1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下沉,全面提高我市基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能力。市医保局草拟了《共青城市关于切实提高基层医保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审议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4月7日(星期四)下午下班前,通过指定邮箱反馈到市医保局。
联系人:张子魏
联系邮箱:gqcybjbgs@163.com
决策草案说明
一、《方案》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发〔2020〕5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21〕2号)文件精神,依照江西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切实提高基层医保经办服务能力的指导意见(试行)》(赣医保中心发〔2021〕17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下沉,全面提高我市基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方案》框架内容
《方案》由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工作目标。主要阐述了《方案》的目标定位、服务理念、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为工作内容。共2条,主要从设置医保窗口、配备服务人员两个方面实现基层医保经办能力的提升。
第三部分是工作机制。主要明确医保服务下沉乡镇(街道)、加强工作考核。
第四部分是组织领导。主要阐明了《方案》各责任部门的任务分工。
第五部分是工作步骤。主要阐明了调查摸底阶段、布置安排阶段、督导落实阶段三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及目标要求。
共青城市关于切实提高基层医保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发〔2020〕5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21〕2号)文件精神,依照江西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切实提高基层医保经办服务能力的指导意见(试行)》(赣医保中心发〔2021〕17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下沉,全面提高我市基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的目标定位,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医保服务理念,以人性化为导向、标准化为基础、信息化为支撑、法治化为保障,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将高频医保经办服务事项前移至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平台,打通医保服务“最后一公里”,实现参保群众医保服务就近可办、快捷可办,让群众更加暖心爽心,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
2022年6月底前,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实现事项名称、事项编码、办理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环节、服务标准的“六统一”。
2022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医疗保障服务事项入驻工作,设置医保服务专窗,实现医保服务“乡有岗”。
2022年6月底前,实现全市所有村(社区)能提供医保经办服务事项帮办代办业务,实现医保服务“村有人”。
二、工作内容
(一)规范设置医保窗口。落实“最多跑一次”的服务要求,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医保服务专窗,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依托综合窗口设置医保服务窗口。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按照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的一定比例设置医保服务专窗数量。目前,我市所有基层经办网点已经接通移动网络,配齐电脑、打印机,后续仍需进一步完善标准化建设。
1.乡镇(街道)设1个医保服务专窗,村(社区)设置医保服务窗口,统一医保宣传标识,实现乡镇(街道)、村(社区)医保服务“乡有岗”“村有人”。
2.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设1个医保服务专窗,统一医保宣传标识,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院有点”。
(二)合理配备服务人员。按服务对象5万人以下配置1人的标准,根据我市乡镇(街道)人口比例现状,5个乡镇、1个街道需各配备专职人员1人;61个村(社区)需各配备专(兼)职人员1人。
1.乡镇(街道):定责专人充实医保服务专岗。
2.村(社区):村(社区)干部或熟悉电脑操作的年轻人专(兼)职医保服务岗。
3.定点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自行安排,逐步打造全国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示范点。
三、工作机制
1.明确下沉事项清单。在全省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基础上,全面落实江西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发的20项《入驻乡镇(街道)办理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以及16项《村(社区)帮办代办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详见附件2),实现医保经办服务下沉。
2.明确工作考核要求。市医保局已将此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2022年度全市医疗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考评指标,强化各基层医保经办服务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指导。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将建立定期培训、工作调度和信息通报制度,依托行风建设第三方评价、“好差评”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反馈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共青城市切实提高基层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刘阳青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周金辉任副组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由李新友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切实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加强上下衔接和业务指导,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加大推进力度,强化跟踪落实,各有关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市医疗保障局。具体负责基层医保经办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激励考核。多渠道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完善与改进医保公共服务,切实让参保人员知晓并享受政府的便民服务,遇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市汇报。
乡镇(街道)。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医保经办服务具体落实,提供服务人员、服务场地,营造氛围,宣传造势。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管理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配合完成基层医保经办服务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医保经办服务事项赋权。
市财政局。承担基层医保经办服务经费保障。
市融媒体中心。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对我市基层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典型案例推广宣传,作示范、勇争先。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基层医保经办服务工作督查,及时通报有关落实情况。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此阶段完成时限为2022年2月28日前。统计摸排基层经办服务现状。摸准乡镇(街道)、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服务网点人员力量、硬件设施、服务标准等情况,厘清参保人员对基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的切实需求。
(二)布置安排阶段。此阶段完成时限为2022年4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在市医保局指导下,按照实施方案进度要求,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加大投入力度,集中优势资源,组织开展经办能力建设,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成效和问题。其中:3月底前联合市行政审批局做到赋权到位;4月底前人员配备到位;同时,全过程开展基层医保经办服务宣传。
(三)督导落实阶段。此阶段完成时限为2022年6月30日前。市医保局组织开展对推进工作的督导检查调研,深入了解基层经办服务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并通过组织参观考察、交流培训等方式,促进乡镇(街道)、村(社区)交流互鉴,形成互学互助,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附件:1.入驻乡镇(街道)办理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试行)
2.村(社区)帮办代办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试行)
附件1
入驻乡镇(街道)办理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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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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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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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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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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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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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具《参保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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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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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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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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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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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含急诊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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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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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待遇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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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门诊费用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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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住院费用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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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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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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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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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生育津贴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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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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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附件2
村(社区)帮办代办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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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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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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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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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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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具《参保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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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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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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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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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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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含急诊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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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门诊费用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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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住院费用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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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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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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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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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生育津贴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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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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