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九江市数字经济发展战略,抢抓发展机遇,助力企业提质增效,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市于2023年12月发布了《共青城市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文件精神,需对《若干政策》中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条款进行清理。因此,在我们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形成《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henyunth@126.com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日。
附件:1.《共青城市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2.《共青城市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情况说明
共青城市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九江市数字经济发展战略,抢抓发展机遇,助力企业提质增效,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的意见》《九江市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属于《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中数字经济统计范围的,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市范围内,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1.支持产业集聚发展。积极开展国家级、省级和九江市级数字经济集聚区创建,对获评国家、省级和九江市级数字经济集聚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集聚区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创建补助资金。(责任单位:数字经济办、财政局)
2.壮大核心产业规模。对新上规模数字经济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月度上规模企业奖励10万元。对连续两年实际销售收入保持增长的数字经济工业企业(投产两年企业当年现实增长即可):年度实际销售收入1亿元-5亿元的,较上年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1万元;对年度实际销售收入5亿元-10亿元的,较上年每增长5000万元奖励2万元;对年度实际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较上年每增长1亿元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入选的省级数字经济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分别给予2万元、0.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局、税务局、财政局)
3.鼓励企业“智改数转”。支持企业实施以“机器换人、设备换芯、生产换线”为核心的数字化改造,企业智能装备和工业软件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智能装备和软件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经认定的两化融合贯标A级、AA级、AAA级企业,以及数字化成熟度贯标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企业,分别给予5万、10万、15万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九江市级两化融合(两化融合、大数据、5G、工业互联网、企业上云、智能制造等)应用示范企业、标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4.培育软件行业发展。支持国内外重点软件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单位或地区总部,对全国软件百强企业在我市落户且实际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产品被评为国家级、省级首版次软件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年度应税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总部企业除外)。支持企业采购先进工业软件系统(年度采购金额不低于5万元),按照采购年份和实际采购价格给予相应补助,单个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23年至2025年采购的,分别给予50%、40%、30%的补助,2026年及以后采购的,给予20%补助。(责任单位:数字经济办、新经济产业服务中心、税务局、财政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5.支持平台建设应用。对省级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2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认定的工业互联网专业平台、特色平台,给予5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建设期内(不超过1年)项目投资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其中软件和信息网络部分投入不低于60%),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本文件第六条采购先进工业软件系统补助的,采取补差办法予以补助)。对接入九江市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标识解析节点的企业,按九江市级奖补资金的50%给予配套应用补贴,单个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6.鼓励示范场景创建。支持社会各界力量和数字企业参与数字化应用示范场景的创建,在智能制造、数字政府、网络医疗、智慧养老、智能教育、智能物流、智能零售、智能金融、智能安防、智慧农业、数字乡村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各项场景应用中,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应用示范场景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数字经济办、市直有关部门、财政局)
7.补贴宽带租赁费用。对认定的大数据企业自用宽带租赁费和九江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使用费,按照九江市补贴标准给予1:1配套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3年。(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8.强化人才引进培养。大力引进数字经济领域各层次人才,积极争取、兑现各级各类人才政策。鼓励驻市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软件开发运营、电子商务等数字经济类专业,与园区、企业共建数字经济产业学院、实训基地等,联合培养数字经济人才,积极帮助其争资争项。(责任单位:人才办、人才服务中心、校地共建办、工信局、人社局、财政局)
三、附则
1.本政策涉及的扶持或奖励资金全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每年5000万元封顶,与市本级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以上支持政策可与国家、省、九江市相关政策叠加享受。
2.本政策奖补的时间范围为2023年至2025年获批的相关荣誉资质、实施的相关项目、开展的相关工作,暂行三年。
3.本政策由共青城市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
《共青城市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情况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为了推动我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市于2023年12月发布了《共青城市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由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24年8月1日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融入共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精神,需对《若干政策》中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条款进行清理,因此需要对《若干政策》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删除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条款。原“1.加大项目招引力度”和“4.支持企业上网入云”条款主要内容涉及设备补贴、厂房装修补贴和入云补贴奖励,属于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影响了生产经营成本,需要进行删除。
(二)调整涉及税收优惠条款。将“3.壮大核心产业规模”条款中“应税收入”和“应税销售收入”改为“实际销售收入”,删除“6.培育软件行业发展”条款中“对规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按年度新增实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连续三年给予奖励”。
(三)根据最新政策文件调整条款内容。根据《共青城市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调整鼓励企业“智改数转”内容。
(四)调整政策解释单位名称。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青城市委和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共办字〔2024〕36号)文件精神,“市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需要调整为工作专班,因此政策的解释单位需要改为“市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专班办公室”。
(五)调整部分责任单位名称。由于此次机构改革“数字经济产业服务中心”更名为“新经济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相应的需要将“6.培育软件行业发展”条款中的责任单位“数字经济产业服务中心”更名为“新经济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赣公网安备:360482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