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意见征集与反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4-07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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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对《共青城市鼓励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的意见征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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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牵头草拟了《共青城市鼓励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请于5月6日下午下班前通过联系电话进行意见建议反馈。

联系人:李卓研

联系电话:0792-4342686

附件1:《共青城市鼓励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共青城市鼓励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共青城市商务局

2025年4月7日


附件1

《共青城市鼓励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共青城市招商引资工作,加大工业招商引资力度,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国家政策导向:依据国家关于鼓励招商引资、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相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和激励招商引资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立足共青城市产业发展现状,特别是重点发展的现代服装、电子信息、智能制造、低空经济、低碳经济等产业,通过制定奖励政策,吸引更多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优质项目落地,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三)先进地区经验借鉴:参考周边县区及发达地区在招商引资奖励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具有竞争力和吸引力的奖励措施。

三、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明确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中介或其他机构、个人进行奖励。同时,规定了不属于奖励对象的范围,确保奖励的针对性和公平性。

(二)奖励条件:详细列出了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需满足的条件,包括项目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资金来源为江西省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项目在本市注册并纳税以及项目中介需进行备案登记等,保证奖励项目的质量和有效性。

(三)奖励标准:从提供信息奖励、项目推进奖励、项目投产奖励、引进外商投资奖励、引进生产型外贸企业奖励以及重大贡献奖励等多个方面,制定了具体的奖励金额和条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奖励体系,激励项目中介积极参与招商引资的各个环节。

(四)申报与审核:明确了申报奖励所需材料、受理与审批机构、评定程序以及奖励兑现方式,确保奖励申报和审核工作的规范、透明和高效。

(五)监督与管理:强调了对奖励资金审核和资金管理的监督,规定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保障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招商引资工作的健康发展。

(六)附则:说明了本办法与其他政策的关系、施行时间、解释权归属等事项。

四、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市商务局深入调研了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现状,分析了现有招商引资机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积极征求了市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高新区、南湖新城管委会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借鉴了周边县区及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对奖励办法进行了反复论证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一份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奖励办法,旨在通过激励措施,进一步激发招商引资活力,推动共青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迈上新台阶。


附件2

共青城市鼓励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工业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企业、机构、个人等一切积极因素,多渠道争取工业投资,提升招商引资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鼓励对象是指向共青城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把江西省外符合共青城市产业规划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的项目引入到共青城市的招商引资中介或其他机构、个人(以下简称项目中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现代服装、电子信息(新材料)、智能制造、低空经济、低碳经济等共青城市重点发展的工业产业项目以及经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联合认定的对全市经济发展有重要支撑的工业产业项目。

第二章 奖励的对象、条件

第四条 奖励对象

(一)同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项目中介(2个及以上视为一个团队,须书面委托1个机构或个人来办理备案登记),由被引入项目方提供确认书确定唯一奖励对象。

(二)由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项目的投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权人、信用状况被列入信用征信失信黑名单的机构以及不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其他机构,均不属于奖励对象范围。

第五条 奖励条件

凡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共青城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对各类金融贷款、我市原有企业扩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向上争取资金的项目、EOD项目等不予认定奖励。

(三)项目引进资金系引入江西省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包括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为投资。所引进项目需纳入江西省利用省外资金系统,并以工业项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

(四)在共青城市辖区范围内设立,企业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均在共青城市的独立法人实体,实行独立核算,并已形成实收资本、纳税或固定资产,且注册时间或迁入时间在本办法正式实施之后。

(五)申请奖励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中介需在首次提供信息时向市商务局备案,并在招商引资项目联审备案表及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审签表中登记确认。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报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提供信息奖励。对提供有价值的投资信息,促成项目投资方与共青城市签订总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投资协议(不含框架协议),项目注册完成并缴纳租金(购地项目缴纳土地保证金)后一次性奖励项目中介信息费5000元。

(二)项目推进奖励。项目中介在促进引荐的项目开工、建设、投产过程中做出贡献。引荐项目首年度实际固投¹超过500万元且纳入九江市统计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引荐项目2年内被认定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三)项目投产奖励。自引进企业注册之日起3年内累计达到以下工业产值或营业收入(不含贸易、零售、电商流水)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3年内累计达到主营业务收入

奖励金额

1亿元

5000元

2.5亿元

12500元

5亿元

25000元

10亿元

50000元

本条奖励不可叠加,按照就高原则可分批发放。主营业务收入累计超10亿元,可参照上述奖励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引进外商投资奖励。引荐外资项目3年内,企业年度实际利用外资达到300万美元(含)以上且商务部纳统的,按照1.5‰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按照初审日汇率折算为等值人民币支付,奖励金额不超100万元人民币。

(五)引进生产型外贸企业奖励。引荐外贸实体企业3年内任一年度出口贸易额达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六)重大贡献奖励。项目中介引荐境内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央直属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中国民营500强等¹总投资20亿元以上且固投占比50%以上的重大项目招商奖励可采取“一事一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七)对于同一家项目企业,符合本项多个条件的,除重大贡献奖励外,可同时享受其他条款奖励。申请时间范围为企业注册之日或迁入之日起3年内。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共青城市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

(2)招商引资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四章 奖励的审核与兑现

第八条 受理与审批机构

共青城市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局)负责备案确认引荐项目的机构或顾问。共青城市政策兑现联审领导小组负责奖励申报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九条 评定程序

(一)备案:共青城市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局)负责填写《共青城市招商引资项目联审备案表》、《共青城市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审签表》确认项目中介。根据工作需要,共青城市商务局可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机构签订委托招商或代理招商协议。

(二)申报:纸质版申报材料(需在指定位置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两份,电子版材料与纸质版材料一并报送至共青城市商务局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交由共青城市政策兑现联审领导小组进行实质审核。

(三)公示:对已经审核拟奖励的项目中介名单及奖励金额,将在共青城市政务公开官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自然日。

第十条 奖励兑现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则按照本办法兑现招商引资奖励。如对公示后有异议的,则由共青城市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局)委托专业律师事务所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再次公示。原则上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每季度兑现1次。由共青城市政策兑现联审领导小组统一拨付,奖金收入由招商引资机构或个人自行依法纳税。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开展招商引资奖励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在奖励资金审核和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若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申请奖励资金的对象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奖励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由共青城市助企发展联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将招商引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依法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经其授权的机构按有关政策与招商引资机构签订专门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按照国家规定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扩大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共青城市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模板)


附件:

共青城市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模板)

时间:      年    月    日

招商引资中介基本情况

机构(单位或个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招商引资

合同备案号


机构单位/个人电话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住址


经办人联系电话


引进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企业名称


投资额(人民币/其他币种)


项目签约时间


项目开工时间


申请奖励

奖励类别


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申请奖励依据及申请金额

申请依据:






申请奖励金额:¥___________(大写:           )。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负责人(签名):      (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审批部门填写

共青城市商务局初审意见

初审奖励金额:¥___________(大写:           )。
审核说明:



审核人(签名):          (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政策兑现联审领导

小组意见

最终审定奖励金额:¥___________(大写:             )。
审核说明:




审核人(签名):          (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名词解释

1.“世界500强”企业应以申报时《财富》杂志发布的名单为准;“中央直属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应以申报时国务院国资委最新公布的“央企名录”为准;“中国500强”企业应以申报时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应以申报时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为准。

2.本办法中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外币以实际到账日国家外汇兑换率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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