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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整治江益镇增垅村及民主公司片区环境卫生,积极 响应群众诉求,改善片区群众居住条件,经充分征求群众意愿,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共青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江益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范围
江益镇增垅村及民主公司片区房屋
三、补偿依据
由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用途、层次、建筑面积 以及装饰装修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分户作出评估报告,作为征 收双方当事人安置及补偿的依据。
评估结果必须张榜公示。
四、补偿安置方式
还房安置及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五、房屋征收补偿原则及标准
(一)还房安置
1. 安置地点:温馨家园四期、江益集镇连体房(用于安置的 集镇连体房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外,仅发农房证,选择连体房安置 的不得选择其它安置方式)。
2. 安置方式:按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每人 40 ㎡面积标准计算安置面积还房或按主房面积“1:1”还房。选择按人口计算安置面积安置的,人口计算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31 日(前期 18 户);
选择按原房屋主房面积“1﹕1”还房的,不享受每户 40 ㎡安置面积奖励。
每户只能选择一种还房方式,父母必须随子女选同一种方式 安置。
3. 人口计算方法:
(1) 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数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义务、享 受权利的常住户口在册人数计算(已办理合法结婚手续,但户口 未迁入的,经调查核实后,可计为家庭人口)。
(2) 现役军人、在校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在监狱服刑和刑 满释放人员,可记为家庭人口数。
(3) 出嫁女儿、再婚改嫁出去的对象无论户口迁出与否, 一律不作安置人口计算。
(4) 未自然分户的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4.自然分户的可单独计算安置人口:
(1) 已经结婚并生育子女的按实际人口计算
(2) 已经结婚未生育的夫妇按三个人口计算。
(3)22 周岁(含 22 周岁)以上未婚男青年可以单独立户,按三个人口计算。
(4) 二女纯女户其中一个女儿 20 周岁(含 20 周岁)以上可比照男孩对待。
(5) 自然分户对象的年龄计算到 2021 年 1 月 31 日。
5. 征收私有住房根据被征收住房的主房建筑面积,按照“征 一还一”的原则,并按不同的结构进行找差。
结构找差标准为:
(1) 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互不找差。
(2) 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被征收人按建筑面积 180 元/㎡找给征收人。
(3) 被征收房屋为土木结构的,被征收人按建筑面积 280 元/㎡找给征收人。
6. 安置房申购价格
安置房购买优惠价格为 950 元/㎡;选择按主房面积 1:1 还房的,安置面积超原征收房屋主房面积 10 ㎡以内的按 1350 元/㎡购买;超过被征收享受政策面积 10 ㎡以上的,但不超过 20 ㎡的,
超过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 2950 元/㎡购买;不得超过 20 ㎡。
8.安置房申购程序
按协议签订及房屋拆除先后顺序,发放安置顺序号,每户其中一套房按顺序号先后可优先选择安置房栋号、楼层、房号(室),其余房源采取摇号分房形式分配。
(二)货币安置
1. 被征收人自愿放弃安置的可按其应安置面积进行安置房回购,回购价为 2050 元/㎡。
2. 附属物(含道路、围墙、厨房、管线、猪舍等)补偿费用 按照市场重置因素扣除相应的折旧年限予以评估补偿。
3. 被征收人签订完货币安置协议,领取各项征收安置补偿(补 助)款后,即为货币安置完毕。
4. 享受回购安置房政策的征收户,不再享受期房过渡政策。
六、其它有关规定
1.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办公用房、仓库、车间、厂区内集 体宿舍、临时性住房、工棚等,只给予评估价格货币补偿,不予 安置。
2. 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3. 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只按评估价格给予适当 货币补偿,不予安置房屋。
4. 征收生产用房、厨房、厕所、猪、牛、羊栏等附属建筑物, 只按农房重置价格评估货币补偿,不予安置房屋。
5. 非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律不进行自然分户。
6. 征收片区内的非农户的房屋,按农房重置价格予以评估补 偿,其安置指标按以下不同情况操作:
(1) 家庭成员全为非农户,非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可享受 40 ㎡/人安置指标,但安置总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的主房面积。
(2) 户主为非农户,其配偶子女均为农户的,其本人作为单个农业人口对待,享受 40 ㎡/人。
(3) 户主为农户,其配偶、子女为非农户的,其子女在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不享受 40 ㎡/人安置。
(4) 户主及其配偶为农户,其子女均在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非农户,可按其主房面积大小安置 80 ㎡-120 ㎡安置房,其子女不得享受安置,其子女为不在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的非农户,作为农业人口对待,享受 40 ㎡/人。
7. 征收不再在片区各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任何权利和履行任何 义务的农民的房屋,按本实施方案第六项第七点第一小点执行。
8. 征收片区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手续不完备的房屋,按以下 情况操作:
(1) 符合一户一宅(含自然分户),占地面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办法》规定要求的,按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和安置,单栋房 屋建筑总面积不超过 350 ㎡。
(2) 一户多宅和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占地面积 部分的房屋,2012 年 6 月 8 日以前建设的只参照农房土建价格给予
适当货币补偿,不予以安置;2012 年 6 月 8 日以后建设的按违章建筑处理。
9. 征收孤寡老人房屋,被征收人原则上进乡镇敬老院,不予 还房安置,确能自食其力的作一户安置。
10. 一户多宅的住户,只能享受一次还房安置,且通过本次征 收过程后,还有农房未征收的,则本次至少要保留一套安置房指标于下次房屋征收时进行安置。
11. 被征收人房屋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其产权归 征收人所有,凡是补偿过的项目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和损坏, 否则按补偿价格双倍处罚。
12. 被征收人与江益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合同》,安置户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即为还房安置完毕。
七、其他补偿方法
1. 搬迁费:现房安置按 500 元/户,期房安置按 1000 元/户;
达到分户要求的分户现房安置按 300 元/户,期房安置按 600 元/ 户。
2. 过渡费:不分户的安置按 800 元/月/户,达到分户要求
的按 400 元/月/户,现房安置按 6 个月计算,期房安置按 18 个月计算,在签订房屋协议时一次性支付,从房屋拆迁时间开始计 算过渡时间。
3. 生活设施拆除补偿费:
(1) 太阳能拆移费每台 500 元;
(2) 有线数字电视移机费每户 350 元;
(3) 空调拆装费每台 200 元;
(4) 自来水初装费 600 元/户;
(5) 电表费 650 元/户;
(6) 电话移机(含宽带)300 元/部。
(7) 灶台、水池补助费 300 元/户。
4. 室内外装饰装修按照市场因素扣除相应的折旧年限予以评估补偿。
八、奖励办法
对在规定的期限内,率先完成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除申报 单签订的征收人,给予下列奖励:
1. 在规定时间内前 15 天(含第 15 天)签订征收协议并拆除
房屋的征收人,给予每栋 10000 元人民币的奖励。
2. 在超过 15 天且在 25 天(含第 25 天)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拆
除房屋的征收人,给予每栋 5000 元人民币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3.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拆除房屋的,选择按照人口计算还房安置的,给予每户 40 ㎡安置面积奖励。
九、附则
1.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资金监督、纠纷、裁决、强制征收等 工作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 零星房屋征收适用本补偿方案。
3. 本方案由共青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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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公网安备:360482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