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重点民生项目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03-05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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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江益镇增垅村及民主公司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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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整治江益镇增垅村及民主公司片区环境卫生,积极 响应群众诉求,改善片区群众居住条件,经充分征求群众意愿,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共青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江益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范围

江益镇增垅村及民主公司片区房屋

三、补偿依据

由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用途、层次、建筑面积 以及装饰装修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分户作出评估报告,作为征 收双方当事人安置及补偿的依据。

评估结果必须张榜公示。

四、补偿安置方式

还房安置及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五、房屋征收补偿原则及标准

(一)还房安置

1. 安置地点:温馨家园四期、江益集镇连体房用于安置的 集镇连体房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外,仅发农房证,选择连体房安置 的不得选择其它安置方式

2. 安置方式:按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每人 40面积标准计算安置面积还房或按主房面积1:1”还房。选择按人口计算安置面积置的,人口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131日(前期18

选择按原房屋主房面积11”还房的,不享受每户 40安置面积奖励。

每户只能选择一种还房方式,父母必须随子女选同一种方式 安置。

3. 人口计算方法:

(1) 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数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义务、享 受权利的常住户口在册人数计算已办理合法结婚手续,但户口 未迁入的,经调查核实后,可计为家庭人口

(2) 现役军人、在校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在监狱服刑和刑 满释放人员,可记为家庭人口数。

(3) 出嫁女儿、再婚改嫁出去的对象无论户口迁出与否, 一律不作安置人口计算。

(4) 未自然分户的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4.自然分户的可单独计算安置人口:

(1) 已经结婚并生育子女的按实际人口计算

(2) 已经结婚未生育的夫妇按三个人口计算。

3)22周岁 22周岁以上未婚男青年可以单独立户,按三个人口计算。

(4) 二女纯女户其中一个女儿 20周岁 20周岁以上可比照男孩对待。

(5) 自然分户对象的年龄计算到 2021 1 31日。

5. 征收私有住房根据被征收住房的主房建筑面积,按照“征 一还一”的原则,并按不同的结构进行找差。

结构找差标准为:

(1) 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互不找差。

(2) 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被征收人按建筑面积 180找给征收人。

(3) 被征收房屋为土木结构的,被征收人按建筑面积 280找给征收人。

6. 安置房申购价格

安置房购买优惠价格为 950/;选择按主房面积 1:1还房的,安置面积超原征收房屋主房面积 10以内的按 1350 元/买;超过被征收享受政策面积 10以上的,但不超过 20的,

超过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 2950/购买;不得超过 20㎡。

8.安置房申购程序

按协议签订及房屋拆除先后顺序,发放安置顺序号,每户其中一套房按顺序号先后可优先选择安置房栋号、楼层、房号其余房源采取摇号分房形式分配。

(二)货币安置

1. 被征收人自愿放弃安置的可按其应安置面积进行安置房回购,回购价为 2050 元/

2. 附属物(含道路、围墙、厨房、管线、猪舍等)补偿费用 按照市场重置因素扣除相应的折旧年限予以评估补偿。

3. 被征收人签订完货币安置协议,领取各项征收安置补偿 )款后,即为货币安置完毕。

4. 享受回购安置房政策的征收户,不再享受期房过渡政策。

六、其它有关规定

1.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办公用房、仓库、车间、厂区内集 体宿舍、临时性住房、工棚等,只给予评估价格货币补偿,不予 安置。

2. 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3. 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只按评估价格给予适当 货币补偿,不予安置房屋。

4. 征收生产用房、厨房、厕所、猪、牛、羊栏等附属建筑物, 只按农房重置价格评估货币补偿,不予安置房屋。

5. 非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律不进行自然分户。

6. 征收片区内的非农户的房屋,按农房重置价格予以评估补 偿,其安置指标按以下不同情况操作:

(1) 家庭成员全为非农户,非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可享受 40/人安置指标,但安置总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的主房面积。

(2) 户主为非农户,其配偶子女均为农户的,其本人作为单个农业人口对待,享受 40/人。

(3) 户主为农户,其配偶、子女为非农户的,其子女在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不享受 40/人安置。

(4) 户主及其配偶为农户,其子女均在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非农户,可按其主房面积大小安置 80-120安置,其子女不得享受安置,其子女为不在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的非农户,作为农业人口对待,享受 40/人。

7. 征收不再在片区各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任何权利和履行任何 义务的农民的房屋,按本实施方案第六项第七点第一小点执行。

8. 征收片区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手续不完备的房屋,按以下 情况操作:

(1) 符合一户一宅含自然分户,占地面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办法》规定要求的,按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和安置,单栋房 屋建筑总面积不超过 350

(2) 一户多宅和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占地面积 部分的房屋,2012 6 8日以前建设的只参照农房土建价格给

适当货币补偿,不予以安置;2012 6 8日以后建设的按违章建筑处理。

9. 征收孤寡老人房屋,被征收人原则上进乡镇敬老院,不予 还房安置,确能自食其力的作一户安置。

10. 一户多宅的住户,只能享受一次还房安置,且通过本次征 收过程后,还有农房未征收的,则本次至少要保留一套安置房指标于下次房屋征收时进行安置。

11. 被征收人房屋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其产权归 征收人所有,凡是补偿过的项目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和损坏, 否则按补偿价格双倍处罚。

12. 被征收人与江益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合同》,安置户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即为还房安置完毕。

七、其他补偿方法

1. 搬迁费:现房安置按 500/户,期房安置按 1000/户;

达到分户要求的分户现房安置按 300/户,期房安置按 600/ 户。

2. 过渡费:不分户的安置按 800元/月/户,达到分户要求

的按 400元/月/户,现房安置按 6个月计算,期房安置按 18月计算,在签订房屋协议时一次性支付,从房屋拆迁时间开始计 算过渡时间。

3. 生活设施拆除补偿费:

(1) 太阳能拆移费每台 500元;

(2) 有线数字电视移机费每户 350元;

(3) 空调拆装费每台 200元;

(4) 自来水初装费 600元/户;

(5) 电表费 650/户;

(6) 电话移机含宽带300元/部。

(7) 灶台、水池补助费 300元/户。

4. 室内外装饰装修按照市场因素扣除相应的折旧年限予以评估补偿。

八、奖励办法

对在规定的期限内,率先完成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除申报 单签订的征收人,给予下列奖励:

1. 在规定时间内前 15含第 15)签订征收协议并拆除

房屋的征收人,给予每栋 10000 元人民币的奖励。

2. 在超过 15天且在 25含第 25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拆

除房屋的征收人,给予每栋 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3.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拆除房屋的,选择按照人口计算还房安置的,给予每户 40安置面积奖励。

九、附则

1.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资金监督、纠纷、裁决、强制征收等 工作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 零星房屋征收适用本补偿方案。

3. 本方案由共青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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