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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生成日期 | 2012-12-18 | 文件有效性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信息索取号 | G33320/2012-00212 | 发布机构 | 文件下载 | ||||
赣发改价调字[2011]96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道路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道路交通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文件有关规定。
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的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国家级旅游风景名胜区的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农村客运班车是指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道路客运班车。
三、跨省、跨设区市、跨市(县、区)的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客运班车车型基准运价最高限价(见附表);
县(市、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县(市、区)至乡、乡至乡、乡至村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其余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设区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各地在核定具体票价时,要注意毗邻地区和对开线路间的衔接,严格实行同线同类型车辆同价;
全省各级各类道路交通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当地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核定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内向下浮动,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具体执行票价。
四、客运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中央空调服务费)。
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旅客站务费收取标准按:运距在100公里以内的,每人次计收0.50元,运距在101-200公里以内的,每人次计收1元,运距在201公里及以上的每人次计收1.50元。不具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等条件的简易汽车站,未实行统一售票的汽车客运站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对途中上车的旅客不得收取站务费。
中央空调服务费每票最高不超过1元,经设区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收费标准、时间后,由提供中央空调服务的等级汽车站计入票价。停开或没有提供中央空调服务的汽车站不得计收。
客运票价组成中的车辆通行费平均实载率按60%计算。
燃油附加费按照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交通厅《关于我省公路客运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8]1202号)执行。
五、行包计费。旅客随身携带行包,每张全票(含优待票)免费10千克,每张儿童票免费携带5千克。
旅客自行携带的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超过部分按行包计费;占用座位的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旅客随车同行计费行包按普通座位客车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
六、全省各级各类道路交通运输经营者确定的具体执行票价应提前1周报当地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前1周在车辆始发地售票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对外公示,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除国庆节、春节两大节日及政策性调价外,运价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月内不得变动。
七、本文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过去规定与本文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文规定为准。
本文规定自2011年6月10日起执行。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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