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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城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各科(所队),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共青城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共青城市公安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共青城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城市公安局
2023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共青城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不予处罚清单(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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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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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改正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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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改正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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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件不全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改正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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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改正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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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改正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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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挂车机件不全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改正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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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改正提醒 |
共青城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从轻处罚清单(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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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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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警察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口头教育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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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二、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三)有立功表现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一百五十九条 |
口头教育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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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违反国旗、国徽和国歌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口头教育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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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违反金融秩序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口头教育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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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口头教育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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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违反重点监管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口头教育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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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口头教育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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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口头教育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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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口头教育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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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口头教育提示 |
共青城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减轻处罚清单(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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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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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警察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口头教育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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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二、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十四条、十九条 |
口头教育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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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违反国旗、国徽和国歌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口头教育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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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违反金融秩序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口头教育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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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口头教育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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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违反重点监管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口头教育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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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口头教育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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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口头教育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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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口头教育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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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口头教育提示 |
共青城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不予行政强制清单(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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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强制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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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扣留机动车(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2.系统查询机动车已检验合格或者能够提供有效电子、纸质凭证; 3.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扣留机动车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口头教育提示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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