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3-22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9611 责任部门:  共青城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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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城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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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城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各科(所队),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共青城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共青城市公安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共青城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城市公安局

                                 2023年9月28



(此件主动公开)

共青城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不予处罚清单(7项)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提醒

2

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提醒

3

机件不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提醒

4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提醒

5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提醒

6

挂车机件不全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提醒

7

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提醒

共青城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从轻处罚清单(10项)

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违反警察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口头教育提示

2

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二、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三)有立功表现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一百五十九条

口头教育提示

3

对违反国旗、国徽和国歌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口头教育提示

4

对违反金融秩序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口头教育提示

5

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口头教育提示

6

对违反重点监管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口头教育提示

7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口头教育提示

8

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口头教育提示

9

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口头教育提示

10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口头教育提示


共青城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减轻处罚清单(10项)

序号

违法行为

减轻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违反警察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口头教育提示

2

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二、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十四条、十九条

口头教育提示

3

对违反国旗、国徽和国歌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口头教育提示

4

对违反金融秩序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口头教育提示

5

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口头教育提示

6

对违反重点监管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口头教育提示

7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口头教育提示

8

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口头教育提示

9

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口头教育提示

10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口头教育提示



共青城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不予行政强制清单(1项)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强制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扣留机动车(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2.系统查询机动车已检验合格或者能够提供有效电子、纸质凭证;

3.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扣留机动车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口头教育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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