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3-05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1638
责任部门:
共青城市甘露镇
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关于调整共青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共青分公司、共青城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各有关污水处理费执收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8〕11号)精神,按照政府定价程序规定,我市对城镇生活污水开展了价格调研、成本监审,召开了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经三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月50吨以下(含50吨)由0.85元/吨调整为0.95元/吨;超出50吨部分按1.2元/吨计算,两部分合计收取。
2.非居民用水:由1.20元/吨调整为1.40元/吨(工业园区除外)。
3.特种用水:1.40元/吨。
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按上述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
二、征收范围
在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区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方式
共青城市污水处理费由供水公司代征。
四、减免政策
对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污水处理费减免,其中:五保供养对象全免;城市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脱贫户(防返贫监测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每月减免5吨水的污水处理费;社会福利机构减半征收,确保不加重困难群众负担。
五、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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