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3-11-24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10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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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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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3-11-24 文件有效性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G33030/2013-00021 发布机构 科工委 文件下载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委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帮助企业破解发展难题,坚定强工信心,实现进位赶超,现就加大扶持工业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成立帮扶小组。成立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帮扶工作小组,筛选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重点帮扶,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2、全程跟踪服务。责任单位成立由副职带队的专职服务小组常年跟踪服务,工业企业办理证照由责任单位全程代办,涉及环评、安评、节能评估等手续办理,一律由相关部门帮办。代办帮办情况纳入产业项目督查和年终目标考核。

3、强化调度督查。责任单位每天调度跟踪项目一次;分管领导每周至少调度重点项目一次。督察组每天短信息通报一次,每十天媒体通报一次,每月书记、市长调度责任领导一次,每季度召开一次重点项目调度会,颁发流动红旗和黄牌。

4、简化办事程序。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清理涉企手续办理流程和收费项目,规范中介机构收费标准,制定工业企业手续办理流程及收费项目明白卡。除明白卡明确的办事流程和收费项目、标准外,一律不得增设办事环节和收费项目,不得超标准收费。

5、营造“零干扰”环境。共青城市各部门、单位到园区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必须经园区批准同意。上级部门、单位到园区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的由对口单位及时告知园区。开展企业周边环境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不法行为,对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不法分子,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6、编制产业规划。聘请国内一流专业机构编制我市纺织服装产业和手机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通过建设服装原辅料专业市场,完善电子元器件产业配套,增强物流配送能力等方面,进一步振兴纺织服装产业,壮大电子信息产业。

7、鼓励人才引进。制定人才引进优惠办法,推进校企合作。高标准建设园区学校、医院、青年公寓、商业网点等配套设施,为企业员工提供优质生活服务,增强员工归属感,力争2020年内引进外来人口6-8万人。
   8
、支持企业融资。组建金融办,建立融资协调服务机制;财政投资管理公司和担保公司积极为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充分利用“财园信贷通”、“银园保”等金融产品,加强企业资金支撑力度,尤其是对纺织服装、电子信息企业。

   9、鼓励做大做强。一是设立企业上规模奖,对新上规模企业,市财政奖励每户5万元。二是设立企业上台阶奖,对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5%以上:在1亿元—10亿元的,以亿元为台阶,每上一个台阶奖励1万;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100亿元的,以10亿元为台阶,每上一个台阶奖励10万;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以上的,另行奖励。三是设立企业技改扩能奖,凡我市已投产一年以上的企业,除招商引资项目按合同续建外,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在一年内完成投资并竣工投产的,一次性按其新增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或按该项目贷款利息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以实际贷款期限为准,最长不超过1年。单个企业奖励、贴息不超过30万元。

10、鼓励科技创新。一是对新认定为国家或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规模以上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二是对新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或省优秀新产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5万元的奖励。三是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的奖励。

11、实行税收奖励。房产税采取从该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增值税和所得税按约定奖励外)中予以奖励。当年缴纳增值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城建维护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项合并按所缴增值税的4%给予奖励。
   12
、实行出口补贴。鼓励“两转”企业和生产型企业出口,设立新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质押基金和给予出口补贴。一是设立新生产型出口企业退税质押基金,在新生产型出口企业“一单一证”齐全的情况下,前期由政府提供退税质押,将退税资金提前拨付给企业。二是对已有出口实绩的生产型企业较上年度的增量部分在1000万美元以内的,给予每一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增量部分超过1000万美元,给予每一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当年新发生出口的生产型企业当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每一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当年出口超出1000万美元的部分给予每一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本意见适用于在共青城市注册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

  本意见自201381日起施行,如与之前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就同一事项有重复计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如遇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则按省、市有关政策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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