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5-07-16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103476

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关于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5-07-16 文件有效性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信息索取号 G33030/2015-00112 发布机构
文件下载


共科工字〔2015〕33号

关于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各科室(局、办):

为更好开展我委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根据市综治办工作部署,经我委党组研究,现决定成立科工委行政调解委员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请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纪律,落实责任,扎实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一、组织机构

主  任:谢  云    科工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副主任:孙留俊    改制办副主任

委  员:万群刚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

        杨  明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办主任

        聂  鑫    安监科副科长

        夏宾泉    地震局副局长、科技科副科长

魏  中    综治专干

科工委行政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4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魏中同志担任,负责协调联系。委员会下设行政调解室,调解室办公地点设在科工委会议室。

二、职责分工

谢云同志主持全面工作。根据委领导分工和各科室职能,行政调解委员会责任分工如下:涉及安全生产的由聂鑫同志负责,涉及改制的由孙留俊同志负责,涉及地震、科技工作的由夏宾泉同志负责,涉及工信委工作的由杨明同志负责,涉及综治的由万群刚、魏中同志负责。

  三、行政调解的范围

  1.我委各科室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所产生的行政纠纷;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我委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3.上级机关或人民法院指定本机关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移送的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本机关调解的其他纠纷。

  四、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2.合法性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做无原则的调和,不片面追求调解率;

3.中立原则。作为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要保持中立,不得偏向任何一方。

4.回避原则。我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必须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其他关系。

  五、调解程序

1.申请和受理。受理审查部门(信访办)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并报请调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重大案件或不能确定是否应当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工作委员会全体审议决定。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调查。调解人员根据矛盾纠纷进行必要的调查,掌握案件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3.实施调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实施调解。实施调解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要坚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调解的方式和方法,多做疏导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4.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达成调解的案件,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载明纠纷事由、调解事项、调查事实、调解经过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并做好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

  5.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人员和调解机构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共青城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五年五月二十八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赣服通
  • 赣政通
    手机版 政务微信 政策问答 无障碍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