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3-15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3417 责任部门:  采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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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西省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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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推动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引导制造业企业持续扩大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投入。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起组织实施江西省制造业产业链企业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范围

充分发挥江西省工业发展专项政策对金融机构支持制造业企业的引导带动作用,积极促进政金企深度合作,聚合各方力量共同推动我省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及研发创新。重点聚焦相关金融机构实施的三类产品给予贷款贴息或保险补偿,一是对商业银行实施的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予以贴息;二是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贷款予以贴息;三是对商业保险公司实施的制造业企业投保的技术创新保险予以保费补偿。

二、政策内容

(一)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政策

与若干具有政策参与意愿的商业银行开展试点合作,本着纾困让利于企的政策导向,由合作银行对制造业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实施优惠利率,年化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央行LPR加50个基点。贴息资金按照项目贷款实际投放金额年化1.5%贴息,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金额不超过15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具体细则见附件1)

(二)设备更新改造融资租赁贴息政策

与若干实力较强,且有政策参与意愿的制造业设备金融租赁公司合作,开展“融物进万企”行动,助力江西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施生产设备更新改造。金融租赁公司对企业设备采购融资租赁项目实施优惠利率。贴息资金按照设备融资租赁贷款实际投放金额年化2%贴息,单笔设备融资租赁贷款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具体细则见附件2)

(三)技术创新保险补偿政策

与若干具有政策参与意愿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合作,本着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政策导向,由合作商业保险公司开发新型产品,对企业研发创新项目进行保险。保险补偿资金对参加技术创新保险的投保企业,按其实际保费的一定比例(不高于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保单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具体细则见附件3)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造业产业链企业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政策制订出台、统筹实施、监管审计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并委托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作为业务支撑单位开展项目贷款、设备融资租赁及技术创新保险需求征集、信息审核等具体工作。各地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和审核推荐贴息及保险补偿资金储备项目,配合做好贴息及补偿资金核定划拨工作。各合作金融机构负责按细则要求组织开展相关金融业务活动,并与各地工信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储备项目收集和审核推荐及资金结算划拨等工作。

(二)加强资金监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对纳入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跟踪调度,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动态。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金融监管政策规定,做好贷款及租赁资金投放工作,并对资金进行必要管理和控制,监督指导企业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好资金流向跟踪监测,不得将资金用于转贷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机炒作等挪用行为。

(三)强化组织管理。各地工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本地区合作金融机构的协调联系,依据相关实施细则开展项目组织审核和报送推荐工作,并切实做好储备项目库建设更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会同各合作金融机构对贴息及保险补偿资金安排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如有需要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资金审计工作

附件:1.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实施细则

2.制造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贴息资金实施细则

3.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保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3月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1


  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实施细则



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政策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领导,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各地工信主管部门和各合作银行按相应职责组织实施。为规范、高效、安全实施该项政策,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助力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由江西省工业发展专项中切块安排专题资金,以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扩建(含增资扩产)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以及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职责分工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政策统筹实施,并委托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开展具体业务。包括审定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征集贷款项目需求,审定下达项目支持计划及预算资金,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

(二)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开展具体业务,包括提出合作银行标准,对接拟合作银行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梳理分析各地项目贷款需求并推送至各合作银行,会同各合作银行开展贴息资金核定并提出拟支持项目计划,对贴息资金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

(三)各地工信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实施细则开展项目组织征集和审核推荐工作,及时更新项目贷款需求。加强与本地区合作银行和财政主管部门协调联系,协同做好贴息资金划拨工作。配合做好贴息资金执行情况检查抽查和绩效评价等。

(四)各合作银行:负责按细则要求和有关金融监管政策规定组织开展项目贷款业务,对企业资质、项目信用等承担尽职调查、贷后管理及风险控制等主体责任,监督指导企业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好资金流向跟踪监测。加强项目贷款资金的风险审查和贷后管理,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检查抽查、绩效评价等。

三、工作流程

(一)确定合作银行

1.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提出合作银行标准,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

2.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根据审定后的标准,对接优选若干具有合作意愿,经营状况良好,且中长期制造业项目贷款余额相对占比较高的银行,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

3.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与拟合作银行研拟合作协议,报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后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名义签订合作协议,开展试点合作。如双方前期已签订相关框架合作协议,可不再重复签订。

(二)项目征集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各地开展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项目征集工作,由各地工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企业按要求填写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融资需求,并对企业信息真实性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形成本地区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需求库。

5.各地工信部门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定期将项目贷款需求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全省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需求,并委托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转送各合作银行,由各合作银行自行与企业对接,开展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业务

(三)贴息标准

7.合作银行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企业予以优惠贷款利率,年化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央行LPR)50个基点,且不得收取与项目贷款无关的费用。

8.贴息资金按照项目贷款实际投放金额年化1.5%贴息,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金额不超过15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9.合作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服务网络、风险防范和技术能力等优势,主动与制造业企业开展业务对接,在手续完备、资料合规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贷款审批意见。

10.对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合作银行应在审批意见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项目贷款合作协议,并按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11.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衔接各合作银行项目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并汇总审核各商业银行贷款项目材料,形成拟贴息支持项目计划,并测算提出拟安排各合作银行年度贴息资金预算规模,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

1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拟贴息支持项目计划及各合作银行年度贴息资金预算规模进行审定,并将纳入贴息资金支持项目计划反馈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1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审定通过的各合作银行年度贴息资金按地区转发各合作银行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由其按程序协调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开展贴息资金划拨工作。

(五)贴息资金核销与管理

14.各合作银行根据实际业务量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核算提出上季度所需核销贴息资金规模及明细表,并报送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审定。

15.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审定后转各合作银行在年度安排贴息资金中予以核销,并同步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16.各合作银行负责对年度安排贴息资金的核算、核销等进行预判管理,如较多企业项目贷款提前还款导致年度安排贴息资金大幅盈余等相关情况,应提前向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报告并后续配合做好贴息资金回收等工作。

(六)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17.合作银行要加强项目贷款资金的风险审查和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全部用于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

18.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不定期对贴息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19.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合作银行贴息资金年度安排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合作银行予以动态调整。

20.在检查抽查、绩效评价和审计巡视等工作中,凡发现地方工信部门项目审核推荐把关不严,存在虚构虚报项目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凡发现获得支持的企业未实现专款专用,将项目贷款用于项目建设之外用途的,收回贴息资金,其行为计入不良记录档案,取消其3年内申报江西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凡发现合作银行虚增虚报核算贴息资金,骗取资金补助的,中止合作关系,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如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贴息资金仅对项目真实发生的贷款利息进行补贴,不承担合作银行与项目主体之间的任何责任。

(二)同一个项目如已享受其他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的,不再享受本贴息政策。

(三)本项目贷款贴息政策与各级财政专项补助政策互不影响,项目实施企业可同时申请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四)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底。



附件2

制造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贴息资金实施细则



江西省制造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贴息政策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领导,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各地工信主管部门和各合作金融租赁公司按相应职责组织实施。为规范高效管理设备融资租赁贴息资金,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助力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由江西省工业发展专项中切块安排专题资金,以设备融资租赁贴息方式,支持省内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实施重点设备更新改造活动。

二、职责分工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政策统筹实施,并委托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开展具体业务。包括提前预拨贴息资金至各地财政主管部门托管,审定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审定拟贴息支持项目计划,对贴息资金安排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

(二)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开展具体业务,包括提出合作金融租赁公司标准,对接拟合作公司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梳理分析各地设备融资租赁需求并推送至各合作机构,会同各合作机构开展贴息资金核定并提出拟支持项目计划,对贴息资金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

(三)各地工信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实施细则开展设备融资租赁项目组织征集和审核推荐工作,及时更新设备融资租赁需求。加强与本地区合作机构和财政主管部门协调联系,协同做好贴息资金划拨工作。配合做好贴息资金执行情况检查抽查和绩效评价等。

(四)各合作金融租赁公司:负责按细则要求和有关金融监管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对企业资质及信用等承担尽职调查、贷后管理及风险控制等主体责任,监督指导企业贷资金全部用于设备更新改造,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检查抽查、绩效评价等。

三、工作流程

(一)确定合作机构

1.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研究提出合作金融租赁公司标准,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

2.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根据审定后的标准,对接若干具有较强合作意愿,经营状况良好,长期聚焦中小微制造业企业设备更新改造领域的金融租赁公司,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

3.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与拟合作机构研拟合作协议,报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后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名义签订合作协议,开展试点合作。如双方前期已签订相关框架合作协议,可不再签订。

(二)项目征集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各地开展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征集工作,由各地工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企业按要求填写设备更新改造租赁需求,并对企业信息真实性及设备更新改造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形成本地区制造业企业设备更新改造租赁需求库。

5.各地工信部门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定期将设备更新改造租赁需求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全省制造业企业设备更新改造租赁需求,并委托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转送各合作金融租赁公司,由各合作金融租赁公司自行与企业对接,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

(三)贴息标准

7.合作金融租赁公司对设备租赁项目实施优惠利率,放宽融资期限,并免收设备保险费用,如按照总利率签订设备贷款合同,应签订补充合同注明企业承担部分及贴息部分利率,且不得收取与租赁贷款项目无关的费用。

8.贴息资金按照设备融资租赁贷款实际投放金额年化2%贴息,单笔设备融资租赁贷款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9.合作机构要依托融资租赁“以融物代替融资”的产品特性,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业务门槛低、形式灵活的特点,结合制造业产特点和中小微企业实际情况,利用自身业务优势主动帮助企业发挥设备资产价值,加快实现设备租赁收单、审批、签约、放款等全流程操作。

10.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衔接各合作金融租赁公司设备租赁业务开展情况,并汇总审核各合作公司设备租赁项目材料,形成拟贴息支持项目计划,并测算提出拟安排各金融租赁公司年度贴息资金预算规模,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

1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拟贴息支持项目计划及各合作金融租赁公司年度贴息预算规模进行审定,并将纳入贴息资金支持项目计划反馈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1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审定通过的各合作金融租赁公司年度贴息资金按地区转发各合作公司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由其按程序协调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开展贴息资金划拨工作。

(五)贴息资金核销与管理

13.各合作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量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核算提出上季度所需核销贴息资金规模及明细表,并报送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审定。

14.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审定后转各合作金融租赁公司在年度安排贴息资金中予以核销,并同步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15.各合作金融租赁公司负责对年度安排贴息资金的核算、核销等进行预判管理,如较多设备租赁企业提前还款导致年度安排贴息资金大幅盈余等相关情况,应提前向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报告并后续配合做好贴息资金回收等工作。

(六)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16.合作机构对企业资质及信用等承担尽职调查、贷后管理及风险控制等主体责任,加强对设备租赁贷款资金的风险审查和贷后管理,贷款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改造。

17.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不定期对贴息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18.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开展贴息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合作机构予以动态调整。

19.在检查抽查、绩效评价和审计巡视等工作中,凡发现地方工信部门项目审核推荐把关不严,存在虚构虚报项目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凡发现合作机构虚增虚报核算贴息资金,骗取资金补助的,中止合作关系,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如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贴息资金仅对设备融资租赁贷款真实发生利息进行补贴,不承担合作机构与企业主体之间的任何责任。

(二)同一个设备租赁项目如已享受其他贴息政策支持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三)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底。


附件3

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保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


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保险补偿政策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领导,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各地工信主管部门和各合作商业保险公司按相应职责组织实施。为规范、高效、安全实施该项政策,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助力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由江西省工业发展专项中切块安排资金,以对技术创新保单产品予以保险补偿方式,支持省内制造业企业实施技术创新活动。

二、职责分工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政策统筹实施,并委托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开展具体业务。包括审定合作保险机构、险种,审定拟补偿支持项目计划,对补偿资金安排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

(二)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开展具体业务,包括研究提出合作保险机构标准,对接拟合作保险机构、确定险种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梳理分析各地技术创新项目保险需求并推送至各保险机构,会同各合作保险机构开展保险补偿资金核定并提出拟支持项目计划,对补偿资金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

(三)各地工信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实施细则开展技术创新项目投保需求组织征集和审核推荐工作,及时更新属地企业技术创新保险需求。加强与本地区保险机构和财政主管部门协调联系,协调做好补偿资金划拨工作。配合做好补偿资金执行情况检查抽查和绩效评价等。

(四)各合作保险机构:负责按细则要求和有关金融监管政策规定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保险业务,对企业资质、项目信用等承担尽职调查、保险管理及风险控制等主体责任。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检查抽查、绩效评价等。

三、工作流程

(一)确定合作保险公司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提出合作保险公司标准,委托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对接推荐若干具有合作意愿,经营状况良好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试点合作单位,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

2.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根据制造业企业创新发展需求及保险机构推广意愿,定期向社会遴选、公布合作保险机构和纳入技术创新保险险种保费补助范围的保险险种,供企业自愿选择。

(二)征集项目投保意愿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各地开展技术创新保险投保意愿征集,由各地工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企业按要求填写投保意愿需求,并对企业信息真实性及技术创新项目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形成本地区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保险投保需求清单。

4.各地工信主管部门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定期将投保需求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全省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保险投保需求清单,并委托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转送各合作保险机构,由各保险机构自行与企业对接,开展保险业务。

(三)补偿标准

6.保险补偿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制造业企业投保的保单保费按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

7.保险补偿资金对参加技术创新保险的投保企业,按其实际保费的一定比例(不高于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四)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8.投保企业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江西省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保险补偿资金申请表》和保险单、保险费发票、保险费支出凭证等投保佐证材料。

9.各地工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将审核通过的统一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0.省工业和信息厅委托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会同各合作保险机构,组织专家审核投保企业保险补偿申请材料,包括险单、保险费发票、保险费支出凭证等投保佐证材料,形成拟保险补偿项目计划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

1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程序对项目计划名单进行审定后在厅网站集中公示。公示期满后,按资金管理流程下达资金预算。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1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不定期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13.投保企业购买技术创新保险险种后,或获得专项资金后要求退保的,保险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因未及时通知造成财政补助资金损失的,查实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不再将相关保险机构承保的科技保险险种列入财政资金补助范围。

14.建立保险险种推广成效跟踪机制。列入保险保费补助范围的,保险机构应做好相关险种各类数据、赔付案例日常统计整理工作,并在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向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报送年度科技保险工作总结,以此作为调整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范围的重要依据。

15.在检查抽查、绩效评价和审计巡视等工作中,凡发现地方工信部门项目审核推荐把关不严,存在虚构虚报项目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凡发现投保企业及保险机构在申请保险险种保费补偿过程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投保企业收回补偿资金,其行为计入不良记录档案,取消其3年内申报江西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对合作保险公司,中止合作关系,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如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保险补偿资金仅对项目真实发生的保险投保行为进行补偿,不承担保险机构与投保企业之间的任何责任。

(二)同一个保单如已享受其他保险补偿政策支持的,不再享受本保险补偿政策。

(三)本项目保险补偿政策与各级其他专项补助政策互不影响,项目实施企业可同时申请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四)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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