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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 | 金发〔2013〕21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生成日期 | 2013-11-18 | 文件有效性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信息索取号 | G33953/2013-00247 | 发布机构 | 党政办 | 文件下载 | |||
中共金湖乡委员会 金湖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湖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场)、乡直各单位:
现将《金湖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金湖乡委员会
金湖乡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5日
金湖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切实增强决策科学性,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纠纷和重大不稳定因素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城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操作办法(试行)》(共办发〔2012〕43号)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党委、政府制定出台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方案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重大决策,是指乡党委、政府涉及较大地域范围或事关相当数量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决策,包括重大政策的制定、重大改革的实施、重大项目的建设、重大活动的举办等事项。
本方案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决策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会引发较大规模群众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为先期介入、先期化解提供科学依据,以便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四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事前评估、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化解矛盾,“谁主管、谁评估,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评估责任主体
第五条 乡党委、政府加强对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成立金湖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郭荣山任组长,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熊云任副组长,综治办、国土资源所、财政所、民政所、计生办、劳动保障所、司法所等站所负责人及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为成员,对全乡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领导调度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乡综治办,负责全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日常协调督促等工作。
第六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是重大决策和重大改革的实施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重大活动的举办或主管部门。一个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的,或职能交叉,或跨区域而难以界定评估直接责任部门的,负责牵头的部门为评估责任主体,或由乡党委、政府指定评估责任主体。
第三章 评估范围
第七条 评估范围。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涉及较大地域范围或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
(二)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文件的制定或修改;
(三)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重大改革或改制;
(四)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有关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圩镇规划调整、新农村建设、圩镇拆迁补偿安置、道路建设、水利建设等重大决策事项和涉及城乡发展的重点工程建设以及资源开发利用;
(五)涉及农村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农村土地和山林经营权的大面积转让、农民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农村合作医疗等涉及三农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涉及可能造成环境现状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等影响环境保护和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建设项目;
(七)涉及诸多群体利益或较大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建设规划调整、教育卫生网点调整、社会保障政策调整、关系民生的收费政策调整等;
(八)在公共场所举办的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活动和涉及人员众多的演习、集会、游行等公共安全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乡党委、政府和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凡重大决策事项决定之前,围绕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风险评估工作,认真分析研究可能存在的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科学评判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法性评估。
1、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有充分的政策、法律依据。
2、是否符合规定的议事决策程序。
3、重大决策事项所涉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
(二)合理性评估。
1、是否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2、是否超越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给所涉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是否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度有机统一起来。
3、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的反应如何。
(三)可行性评估。
1、是否征求了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和组织开展了前期宣传解释工作;是否经过规定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2、是否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决策的时机是否适当,条件是否成熟。
3、是否具有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严密性;方案是否周密、具体、详实、可操作,配套措施是否完善。
4、是否会造成其他地方、其他行业、其他群众的相互攀比。
(四)可控性评估。
1、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信访事件、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是否会出现重大的公共安全事件。
2、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和影响信访稳定、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问题,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3、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哪些较大的问题,对群众提出的异议和诉求,能否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详细说明并妥善解决。
4、是否可能出现的其它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九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一般评估和重点评估。
(一)一般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没有社会稳定风险或者风险较小,不会引发较大规模群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点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较大,有可能引发较大规模群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条 一般评估由评估责任主体自行组织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就拟实施(出台)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
(二)通过走访群众、召开各种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并充分论证;
(三)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委维稳办、市信访局备案。
第十一条 重点评估由评估责任主体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事项、组织形式、参加对象、工作目标、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并书面报市委维稳办、市信访局备案。
(二)开展民意调查。评估小组围绕评估事项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将拟决策事项公告、公示,并通过走访群众、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征求意见箱、召开各种座谈会、开通热线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应当认真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收集、归纳、整理。
(三)组织开展评估。评估小组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按照评估方案组织召开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开展评估。听证会应邀请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和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众代表参加,群众代表人数应占有一定比例。对决策事项专业性较强的,评估小组应当邀请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充分的咨询和论证,充分听取、征求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形成专家意见。评估小组根据征求意见、公示、听证和专家论证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对涉及到社会稳定工作的方方面面进行缜密分析,科学预测。
(四)编制评估报告。评估责任主体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全面汇总和分析论证,对拟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作出综合评价,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拟决策事项、评估过程、评估结论、评估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制定维稳预案。对评估出来的不稳定隐患,评估责任主体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化解隐患的措施,并制定调处化解和应急处置的维稳预案。
(六)上报评估报告和维稳预案。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责任主体应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维稳预案报市委维稳办、市信访局。
第五章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 乡党委、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和市委维稳办、市信访局的审核意见,根据以下不同情形作出决策:
(一)对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决策事项正确,多数群众理解支持,风险较小或可控的,作出可以实施(出台)或部分实施的决策。
(二)对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决策事项虽然符合群众长远利益,但超出群众目前实际承受能力或多数群众不赞成,社会稳定风险较大的,暂缓实施(出台)。
(三)对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现拟决策事项损害广大群众利益,社会稳定风险严重的,及时终止。
(四)对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多数群众对拟决策事项赞成,同时提出了需要引起重视和妥善解决的实际问题,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需对决策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提交研究讨论。
(五)对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虽然拟决策事项正确,但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的,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群众拥护和支持后,再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对经评估付诸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工作,及时发现并协调相关部门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重大决策事项顺利推进,一旦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同时,及时向市委维稳办、市信访局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章 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实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制。将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纳入乡党委、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并将工作内容及时向市委维稳办、市委信访局汇报。
第十五条 乡人大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开展视察、调研,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乡纪委对全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决策事项出台(实施)引发大规模群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不组织评估的;
(二)拟决策事项经过评估被否决,或要求对决策方案修改后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擅自实施或方案未经修改即实施的;
(三)拟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拒不接受合理建议并造成损失的;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开展评估工作,仅仅流于形式,没有客观地预测到拟决策事项实施后可能出现突出社会矛盾而最后引发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村(场)、乡直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切实按照金湖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操作办法做好本单位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湖乡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家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规定
2、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流程图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季度情况统计表
4、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年度情况统计表
5、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书(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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