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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生成日期 | 2012-11-07 | 文件有效性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信息索取号 | G33953/2012-00526 | 发布机构 | 业务科 | 文件下载 | |||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江西省粮食行业协会
2010年1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精神和《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搞好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包括示范加工企业、示范销售店、示范配送中心等,统称示范企业,下同),实行自愿申报、分级认定的办法,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省级粮食行业协会审核认定并颁发证书和标牌。其中,规模较大、辐射面较广、示范作用较强的骨干企业,由省粮食行业协会汇总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申报,审核认定后将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三条 示范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正式投产(或开业、运行)2年以上(按周年计),已经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工艺合理,设备先进,设施完善,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服务规范,质量可靠,信誉良好,近2年内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其它违法、违规问题。
(三)加工企业、主食厨房已经获得商标注册证书。
(四)加工企业、配送中心已经获得ISO9000族或ISO22000或HACCP管理体系认证。
(五)企业规模。省级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示范企业的规模按以下标准。
1、示范加工企业
(1)稻谷或小麦加工能力达到10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
(2):油脂精炼能力达到5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7500万元以上;
(3)挂面、方便面加工能力达到2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4)米粉、方便米饭加工能力达到1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2、示范销售店
营业面积(含库房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年商品销售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其中粮油及食品销售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
3、示范配送中心
营业面积(含库房和办公面积)达到400平方米以上,年商品配送额达到600万元以上,其中粮油及食品配送额达到4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申报示范企业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除第1项和第7项外均为复印件):
(一)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销售许可证
(四)商标注册证书(加工企业、主食厨房提供)
(五)ISO9000族或ISO22000或HACC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加工企业、主食厨房、配送中心提供)
(六)本年度或上年度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或卫生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加工企业提供;检测品种为该企业主导产品;检测项目按该产品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七)上年度信息报表(按《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报表》要求填报)
第五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经所在地粮食行业协会逐级审核推荐。没有成立粮食行业协会的地区,应经所在地粮食局审核推荐。
第六条 示范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以及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制订的《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管理技术规则》,努力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为消费者和用户提供质量合格、卫生安全的产品和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七条 示范企业应按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见附件2),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信息报表。
第八条 加强示范企业监督管理,对示范企业进行年审。示范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信息报表的同时,报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年审登记表》(见附件3)。对不报送信息报表或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者,取消其示范企业资格;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或其他违规、失信行为的,在取消示范企业资格的同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向全行业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示范企业证书和标牌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条 开展示范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除证书和标牌的制作费、邮寄费外,不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各项相关费用(如办公费、专家审查费、媒体公告费等)均由发牌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凡申报示范企业的单位,除提交上述第四条的各项材料外,同时必须认真填写报送以下3种表格。
附1: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书
附2: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年审登记表
附3: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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