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0-08-0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408710 责任部门:  共青城市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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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实施房屋租金减免部分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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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委等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发〔2020〕2)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

二、重大意义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支出压力大,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视需要给予适当支持。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三、制定依据

(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发〔2020〕2)。

四、主要内容

1.在我省已出台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的基础上,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免收1个月租金,确保落实国家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租金要求。

2.对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出租、承租双方或者多方应签订明确减免房屋租金金额和期限的书面协议、承诺书或采取其他方式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申请减免房屋租金政策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

3.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原文: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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