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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共青城市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或个体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共国监发〔2020〕7号)
2.减免对象:承租共青城市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及绝对控股下属企业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商户。
3.政策口径
(1)根据关于印发《共青城市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或个体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免除2020年2月、3月、4月三个月租金。
(2)由于历史原因和实际困难,存在间接承租生产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力保实际经营的相关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最终受益。
4.办理流程
(1)梳理。各单位详细梳理已租经营性资产的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如有间接出租人的)、联系方式、减免金额等相关情况,对疫情期间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行认定,形成疫情期间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台账。
(2)告知。依照梳理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相关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3)受理。各单位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证明材料)。疫情期间,企业应避免人流集聚,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
(4)审批。各单位根据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
(5)反馈。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人,承租人凭告知书、实际经营承租人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及时告知。
(6)报备。对于相关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租金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有关情况经汇总审定后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5.工作要求
(1)规范办理,防范风险。办理过程中,各单位应严格制度、流程,加强内部管控,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职尽责,秉公办理,确保政策减免落实到位。
(2)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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