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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厘清政府、出资监管机构、企业权责边界,更好地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办字〔2023〕94号)等有关法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共青城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对出资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作为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资监管企业和其所属的独资、全资、控股的国有全级次企业。比照正科级单位管理的企业参照出资监管企业管理。
第四条重要子企业是指在境内、外开展公司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纳入出资监管企业中长期战略规划,明确为重点发展领域或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并由出资监管企业直接管理和控制的下属重要经营单位,以及市政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须纳入重要子企业管理的企业。比照副科级单位管理的企业纳入重要子企业范围。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负责国有资本布局、董事和财务总监委派、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发展战略规划、企业章程、业绩考核及薪酬分配、利润分配、重大事项核准
等事项;
(二)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负责监缴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三)负责对出资监管企业履行各项职责的考核评价,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建立健全事后评价机制和落实责任追究;
(四)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的优化调整;
(五)指导推进出资监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六)抓好出资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
(七)建立健全出资监管企业人才储备交流机制,统筹国资系统人才资源;
(八)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指导出资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细则实施管理;
(九)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出资监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经营,依法缴纳税收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管理运营所属国有企业资产和国有资源;
(四)从事项目建设、资产管理、投资融资、资本运营,加强对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关键领域的投资引导;
(五)以专业化人才队伍及市场化的方式推进市属国有资产资本化、证券化,努力拓展增量国有资本;
(六)贯彻市委、市政府的战略意图,推进市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优化,引导带动市属国有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七)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自主负责企业投融资活动,严格防范系统性债务风险。
第七条重要子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母公司核心主业任务和战略发展任务;
(二)拥有关键竞争力,提升母公司竞争壁垒,增加创新红利;
(三)承担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四)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
第三章企业领导人员管理
第八条比照市管干部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派的财务总监、市场化选聘的市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均按照市委有关规定执行。市场化选聘的出资监管企业管理人员,选聘方案事前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后,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出资监管企业实施。
第九条重要子企业正职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出资监管企业商定后,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任免。
第十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综合考核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并兑现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
第四章企业投融资运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按照“依法监管—资本运营—资产经营”的架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授权出资监管企业进行资本运营、自主开展资产经营。
第十二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除依法享有和行使相关职权外,依照市委、市政府的战略意图,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授予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出资监管企业和重要子企业以外的各级次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
(二)出资监管企业对并表管理的企业按信用额度的股权比例履行融资担保职能,按企业组织架构履行财务合并报表职能;
(三)自主决定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投资方式、投资范围(需报市政府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投资金额除外);
(四)自主决定在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的融资方案和金融机构授信贷款事项;
(五)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盘活存量、优化增量等资本运营事项;
(六)自主制定子企业及以下各级次企业注册资本及资本变动事项;
(七)自主研究确定所属企业在股权比例范围内的相互担保事项(融资资金全额由其国有持股公司统筹使用
的可全额担保),以及所属企业间借款事项;
(八)享受所持企业股权的分红权;
(九)市属国有企业重大固定资产(评估值 1 00万元以下)处置行为;
(十)市属国有企业单项固定资产面积 2000平方米以下或年租金 1 00万元以下的租赁行为;
(十一)除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重大事项应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事前备案的事项外,自主决定或管理企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战略意图,实施相关重大战略决策。
第五章重大事项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出资监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出资监管企业报市政府的重大事项需先报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研究,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市政府。
第十四条以下事项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
(一)出资监管企业的重组、改制、上市、破产、解散、清算、注销;
(二)市属国有企业持有股权转让(包括增资扩股)、协议转让、无偿划转;
(三)纳入薪改范围的出资监管企业年度综合考核方案及上年度综合考核完成情况;
(四)纳入薪改范围的出资监管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及上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
(五)市属国有企业人员招聘方案;
(六)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七)出资监管企业直接在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下同)的;
(八)市属国有企业在主业经营范围内选择自主独立经营项目投资金额 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在主业经营范围内选择自主合作开发项目投资额 1 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在主业范围之外或共青城市区域范围外投资的项目投资金额 500万元以上的(以上不含类金融、大宗贸易);
(九)市属国有企业对共青城市本级国资系统外的担保、融资和拆借资金事项。
第十五条以下事项需报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批复文件:
(一)市属国有企业在主业经营范围内一次性自主独立经营项目投资金额 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其中类金融、大宗贸易业务单笔 1 0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在主业经营范围内选择自主合作开发项目投资额 1 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非主业自主经营投资额 1 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出资监管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出资监管企业下属企业的重组、改制、上市、破产、解散、清算、注销;
(四)市属国有企业经融资统筹的出资监管企业审核后的融资项目;
(五)出资监管企业和重要子企业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六)出资监管企业核减股东权益的;
(七)出资监管企业班子成员在其他企业或所在企业的下属企业兼任领导职务的;
(八)出资监管企业内设机构数量和中层管理人员职数;
(九)纳入薪改范围的子企业年度综合考核方案及上年度综合考核完成情况;
(十)纳入薪改范围的子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及上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
(十一)市属国有企业购置公务用车;
(十二)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
(十三)市属国有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十四)出资监管企业一级子企业及以下级次企业在境外投资的;
(十五)市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评估值 1 00万元及以上的处置行为;
(十六)市属国有企业设立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分公司和经营范围变更;
(十七)市属国有企业对市本级国资系统内无监管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融资和拆借资金事项;
(十八)市属国有企业对所属企业超股权比例担保的事项;
(十九)市属国有企业向市本级国资系统外的捐赠(按上级要求履行社会责任的除外)、资产收购等。
第十六条以下事项由出资监管企业审议并报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事前备案,并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备案;
(一)市属国有企业经融资统筹的出资监管企业审核的年度投融资计划;
(二)市属国有企业资产项目评估(处置固定资产评估值1 00万元及以上,单项固定资产面积 2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年租金 1 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评估);
(三)市属国有企业在共青城市以外的金融机构存款的(除市外注册地的企业于注册地存款行为、跨区域服务的政策性银行除外);
(四)重要子企业副职、出资监管企业内设机构正副职、一级子企业正副职的聘用、任免、辞退;
(五)一级子企业经理层职位市场化选聘、解聘情况;
(六)市属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特殊人才市场化选聘、解聘及薪酬待遇情况。
第十七条以下事项由出资监管企业决定后,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表;
(二)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三)市属国有企业单项固定资产面积 2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年租金 1 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行为;
(四)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
(五)市属国有企业采用会计政策、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的;
(六)备案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市管干部及比照市管干部管理的市属企业管理人员近亲属在市属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就业或岗位、职务变动情况;
(七)出资监管企业一、二、三季度和全年投资执行情况;
(八)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在实施后报送备案所需详细资料。
第十八条下列重大事项需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一)出资监管企业及下属企业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境和工作秩序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问题和隐患(包括事故及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损害国有企业形象的);
(二)出资监管企业及下属企业(含党组织)、公司干部职工获得九江市级以上荣誉情况;
(三)出资监管企业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出资监管企业及下属企业涉诉案件及重大违纪违规事件;
(五)出资监管企业认为需上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出资监管企业对其他需报告重大的事项提出动议、决议并按规定程序履行完内部程序后,第一时间随附具体书面材料报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紧急事项可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充书面材料。报告事项涉及需上级备案、核准和批复,并有明确办理时间期限需求的,应一并注明。
第二十条报告事项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分类处置:
(一)报告事项需上级备案、核准和批复的,企业在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同时,提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早介入,靠前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有效提高办事效率;
(二)企业自主决策范围的备案事项,如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处置不妥的,应在收到报告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意见;
(三)其他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事项,各出资监管企业应同步报相关职能部门;
(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如认为上述报告事项需报告市委、市政府的,应即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报告事项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报;
(二)报告事项不影响原工作流程;
(三)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的组织体系,明确分管领导;
(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出资监管企业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建立完善行权履责的内部制度体系,并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市场化运行机制、对下属各级企业授权经营和管理、薪酬分配、激励约束、防范风险等制度文本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未明确事项,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国有资产监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有关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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