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2-05-3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1405 责任部门:  共青城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共青城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规范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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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交202222


关于印发《共青城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规范指引》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经局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共青城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规范指引》印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组织开展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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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规范指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管检查行为,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行,提升交通运输综合服务水平,根据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及局属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行政检查随机抽查工作。

第三条  随机抽查与依法依规实施的备案报告、资质复核、驻点巡查执法、风险评估与监测预警、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信用管理等均为重要的监管方式。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市政府统一公布的交通运输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抽查工作。

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不得擅自进行抽查。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审批事项仅行使批准职权,而将受理、审查等职权委托下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行使的,可以将对应的抽查事项委托给下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实施。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检查随机抽查工作,采取从市交通运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从市交通运输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市场主体进行监管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将抽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与下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实行层级联动,统筹协调抽查计划。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积极参与、配合由市政府组织的联合抽查行动。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交通运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3人以上,组成工作组,工作组成员数量应为单数。

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其中一人担任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有关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加入工作组,共同参与抽查工作。

第十条  工作组应按照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的抽查比例,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市场主体若干名,经过必要回避和综合平衡,最终确定为抽查对象。

第十一条  工作组在开展抽查工作前,应向被抽查市场主体送达抽查告知书,告知抽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等事项。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告知的,工作组可以临时现场告知。

第十二条  工作组应综合采取入户检查、实地勘察、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网络监控、检测鉴定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对市场主体进行抽查时,具体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主动亮明身份,制作检查记录,运用拍照、摄像、录音等电子化手段,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十四条  被抽查市场主体的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工作组工作,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工作组应向被抽查市场主体的相关管理人员及时反馈抽查有关情况。

被抽查市场主体的相关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工作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工作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抽查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对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依法不属于市交通运输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对连续3次抽查结果良好以上的市场主体,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决定一定期限内免于抽查;对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市场主体,应适当增加抽查的频次和比例。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行业黑名单制度,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将抽查情况、处理结果、申请复查的渠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的内容,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交通运输市场的不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处理,按要求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行政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时,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具体检查事项操作指引

1、网约、巡游出租车经营的监督检查

一、抽查事项

网约、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经营企业资质情况

检查网约、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是否取得的网约、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经营协议执行情况

检查网约、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是否按照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

  1. 出租汽车车辆情况

检查投入运营的网约出租汽车车辆是否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是否按照规定和乘客在网络平台上确定起始地和目的地上下乘客。网络平台上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检查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是否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是否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是否设置有中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是否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四)运营服务情况

检查网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是否有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行为,是否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2.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3.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4.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5.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6.不得将网约、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检查网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检查网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是否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道路运输客运经营的监督检查

一、抽检事项

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

1.企业经营资质的检查

查看相关资料,看企业是否取得经营资质,企业的运行情况是否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检查客运企业提供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组织机构代码等有关证照登记资料,看企业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看相关证照信息是否一致。

检查企业有关车辆情况的登记资料及车辆技术档案,看其车辆数量、车辆座位数量和中高级车辆数量情况,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要求: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2.企业相关从业人员资格的检查

现场检查车辆驾驶人员或检查企业提供的驾驶从业人员资料档案,看其从业资格、驾驶资质有关证件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要求: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运输车辆资质的检查

现场检查车辆,看其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是否取得配发的班车客运标志牌。

4.经营行为的检查

通过调取车辆监控和回放车辆动态运行轨迹、现场抽查车辆、调阅资料、询问司乘人员等方式,检查是否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

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

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不使用规定的票证;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5.承运人责任险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调阅车辆档案、查看保单,检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单位)是否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检查责任险是否过期。

6.乘客实名制管理的检查

现场检查售票和上车验票情况,查看省际、市际客运班线是否实行实名购票和上车进行身份查验。

7.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通过调阅车辆档案资料、现场目测车辆技术状况和询问司乘人员等方式,检查车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检查车辆管理台账资料,企业是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档案是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登记内容是否齐全准确。档案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

检查车辆的技术档案,调阅车辆的检测报告和评定报告,核实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周期和频次进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要求: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检查车辆的登记档案和《道路运输证》,核实企业车辆运行的班线情况和车辆类型是否相适应,车辆类型等级是否符合要求。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抽查检查现场车辆,看车辆安全锤、安全带、灭火器、停车楔等是否齐全有效。

检查档案资料和问询司乘人员,核查是否存在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

8.长途班线客运车辆接驳运输管理情况的检查

检查企业长途客运车辆接驳运输方案。通过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回放车辆运行轨迹,看其是否认真落实接驳管理规定,车辆凌晨2时至5时是否停止运行情况或实行接驳运输。

9.动态监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调阅车辆动态监管管理制度、监控记录档案和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车辆信息等,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是否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是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是否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是否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是否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等),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是否及时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是否安排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是否存在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

10.安全及应急管理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企业提供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其运行状况记录,问询有关人员,看其是否落实到位:

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是否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是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

1.企业经营资质的检查

查看相关资料,看企业是否取得经营资质,企业的运行情况是否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检查客运企业提供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组织机构代码等有关证照登记资料,看企业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看相关证照信息是否一致。

检查企业有关车辆情况的登记资料及车辆技术档案,看其车辆数量、车辆座位数量和中高级车辆数量情况,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要求: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2.企业相关从业人员资格的检查

现场检查车辆驾驶人员或检查企业提供的驾驶从业人员资料档案,看其从业资格、驾驶资质有关证件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要求: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运输车辆资质的检查

现场检查车辆,看其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是否取得配发的旅游客运车辆标志牌。

4.经营行为的检查

通过调取车辆监控和回放车辆动态运行轨迹、现场抽查车辆、调阅资料、询问司乘人员等方式,检查是否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

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不使用规定的票证;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5.承运人责任险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调阅车辆档案、查看保单,检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单位)是否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检查责任险是否过期。

6.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通过调阅车辆档案资料、现场目测车辆技术状况和询问司乘人员等方式,检查车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检查车辆管理台账资料,企业是否建立车辆技术管理档案制度,档案是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登记内容是否齐全准确。档案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

检查车辆的技术档案,调阅车辆的检测和评定报告,核实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周期和频次进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要求: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检查车辆的登记档案和《道路运输证》,核实企业车辆运行的班线情况和车辆类型是否相适应,车辆类型等级是否符合要求。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抽查检查现场车辆,看车辆安全锤、安全带、灭火器、停车楔等是否齐全有效。

检查档案资料和问询司乘人员,核查是否存在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

7.包车管理情况的检查

通过核查包车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包车信息和比对、回放车辆动态监管轨迹信息,检查包车运输是否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发放空白包车客运标志牌;

不按要求打印每趟次包车车牌;

不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不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

8.动态监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调阅车辆动态监管管理制度、监控记录档案和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车辆信息等,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是否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是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是否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是否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是否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等),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是否及时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是否安排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是否存在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

9.安全及应急管理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企业提供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其运行状况记录,问询有关人员,看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是否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是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督检查

一、抽查事项

(一)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督检查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通过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经营资质的检查

对于普通货运企业,检查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对于危货运输企业,经营性危货运输企业检查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危货运输企业检查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二)企业相关从业人员资格的检查

对于普通货运企业,检查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对于危货运输企业,检查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三)运输车辆资质的检查

对于普通货运企业,检查车辆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取得《道路运输证》)。

对于危货运输企业,检查车辆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对于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运车辆,重点检查是否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四)运输行为的检查

通过调取监控、现场抽查、调阅资料、询问等方式,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超范围经营;

违规装载,包括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违规运输,包括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其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未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的。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未按规悬挂标志,包括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专用车辆未按《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悬挂标志等。

(五)承运人责任险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检查道路危货运输企业(单位)是否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检查责任险是否过期。

(六)车辆维修检测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是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

货运车辆每年是否定期做好综合性能检测,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12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12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检查危货运输车辆的车辆技术等级是否达到一级;

检查是否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七)动态监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危货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货运企业是否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危货运输车辆是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是否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危货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是否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危货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是否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等),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是否及时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检查对于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企业是否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检查是否存在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

(八)安全及应急管理情况的检查

现场查看提供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其运行状况记录,问询有关人员,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是否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货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是否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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