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08-3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15992 责任部门:  共青城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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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交通运输从轻、减轻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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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从轻、减轻处罚条件 处罚依据 监管措施
1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的车辆,擅自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 车货总质量超限未超过1000kg的  《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车辆,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予以警告。
监管措施:1.强化源头装载管理;2.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2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作业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不予罚款处罚。
监管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3 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摊晒物品、设置障碍、拌料、拉钢筋等占道作业 临时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摊晒物品、设置障碍、拌料、拉钢筋等占道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畅通,初次违法能及时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不予处罚。
监管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4 擅自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的行为 临时利用边沟排放污物未造成公路排水系统堵塞的并及时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不予处罚。
监管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5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尚未造成后果,及时纠正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
监管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6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畅通,但未造成公路损坏和其他危害后果, 及时纠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不予处罚
监管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7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及时纠正,未造成后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
监管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8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及时纠正,未造成后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
监管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9 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 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
监管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10 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
新的
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
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经责令停
车改正,及时改正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不予处罚
监管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11 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
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
全应急设备,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
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运
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未在城市公共汽
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
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
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不予处罚
监管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12 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使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
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运
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三)使用不具备本规
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
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不予处罚
监管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13 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
(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不予处罚
监管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14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
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
监管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15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首次违法的,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处 5000 元罚款。
16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施工未超过 1 个月,且主动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监管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17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施工后 1 个月内未办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监管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18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3个月至半年未移交,主动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监管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19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责令改正。
监管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20 项目建设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以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21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未对工程质量带来影响的或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以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22 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工程尚未实施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责令改正。
监管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23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监管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24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工程尚未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二)......;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
监管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25 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 未造成后果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
26 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监理合同段的监理工作的 发现后能及时主动改正的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责令改正。
监管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27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未造成质量问题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8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责令改正。
监管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29 施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
监管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30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31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32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 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由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监管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33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责令改正。
监管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34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5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的 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的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的,由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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