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4-25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15993
责任部门:
共青城市交通运输局
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共青城市交通运输不予处罚清单
| 共青城市交通运输不予处罚清单 | |||||
| 序号 | 类别 | 具体违法行为 | 情节及后果 | 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1 | 普通公路管理 | 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摊晒物品、设置障碍、拌料、拉钢筋等占道作业 | 临时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摊晒物品、设置障碍、拌料、拉钢筋等占道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畅通,初次违法能及时纠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强化源头装载管理;2.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
| 2 | 普通公路管理 | 擅自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的行为 |
临时利用边沟排放污物未造成公路排水系统堵塞的并及时纠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强化源头装载管理;2.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
| 3 | 普通公路管理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畅通,但未造成公路损坏和其他危害后果,及时纠正。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
| 4 | 普通公路管理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及时纠正,未造成后果。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路面巡查、检测、检查。 |
| 5 |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施工未超过1个月,且主动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6 |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施工后1个月内未办理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 7 |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3个月至半年未移交,主动改正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8 |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9 |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10 |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工程尚未实施。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 11 |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监理合同段的监理工作的 | 发现后能及时主动改正的。 |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监理人员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监理合同段的监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监理单位每人每次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监理单位每人每次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12 |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 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限期改正 |
| 13 |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施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改正 |
| 14 |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 | 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由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15 |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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