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2-08-0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1927 责任部门:  共青城市江益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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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益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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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益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九江市委、市政府及共青城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深入贯彻全国、全省、九江市、共青城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现就做好全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地方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控增量、消化存量,依法依规全面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排查范围。对全范围内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整治,重点排查集镇、学校周边等人员密集区域的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重点突出以下房屋:

1.餐饮饭店、民宿宾馆、农家乐、商超、网吧、酒吧、私人影院、游戏室、幼托、养老、医疗、出租屋、小工厂、小作坊等经营性自建房;

2.违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房屋布局、房屋使用功能、擅自加层、开挖扩建地下室,以及“三合一”混用的自建房;

3.楼龄较长、主体结构明显变形、房屋墙体明显裂缝、有地下室的老旧房屋;

4.疫情防控医学集中隔离场所。

(二)排查内容。一是房屋基本情况。查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使用形式等。二是房屋安全目测情况。看房屋整体有无倾斜、有无沉降,房屋承重结构(梁、板、柱、墙)有无变形、有无大裂缝以及存在风险的部位(地基基础、墙体、梁柱、屋面、楼板等)。三是房屋审批手续情况。查是否有审批手续(土地、规划、建设等),竣工验收手续,房屋登记手续。四是房屋结构安全情况。是否有设计图纸、是否按图施工、是否依图验收,是否有增加楼层、改变承重结构、层内加层、改扩建等情形。五是房屋经营安全情况。看主要用途及场所安全要求,有无相关经营许可手续,是否存在消防隐患。

(三)分类整治。组织专业力量对初判存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

1.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立即采取停止营业等管控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通过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经营活动。

2.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有一般质量问题,但尚无坍塌风险的自建房,通过维修加固、降级使用等方法妥善处理。

3.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违规装修,未造成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对存在结构坍塌风险等严重安全隐患、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自建房,立即停止使用,及时疏散建筑物内和周边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封闭处置,进行房屋危险等级鉴定后,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加固维修;对无法通过加固维修等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拆除。

三、排查整治方式

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社会技术力量参与”原则,采取产权人(使用人)自查、乡镇(街道)排查、各地及各行业部门核查整治、领导小组督导抽查”的方式,全面开展排查整治。

(一)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委(社区)要组织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全面自查,将自查情况报乡镇(街道)。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向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报告,对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严重明显的,要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乡镇(街道)排查。组织干部、职工、农村建筑工匠以及相关技术人员对辖区内所有自建房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排查,逐户逐栋采集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一栋一档建立隐患自建房档案。对经营性自建房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排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三)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核查。市住建局将“两镇三乡一街道一农垦”、高新区、南湖新城区域内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指导,组织专业力量对排查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进行复核评估;排查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排查人员房屋安全隐患的判断能力。我镇要坚决做好相应的配合协调工作。

1.重点整治。对存在擅自加层、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开挖地下空间,以及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经营性自建房,列为重点整治对象,立即采取停止营业、撤离人员、封闭处置等管控措施,责令限期鉴定并尽快整治。对复核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组织开展安全鉴定,根据安全鉴定结果提出整治方案,督促指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进行整治,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拆除的坚决拆除,确保所有风险点全面彻底清除到位。对拒不采取整治措施擅自继续经营的,依法处置。

2.全面整治。在全面排查和重点整治的基础上,根据本地或本行业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制定全面整治计划。要坚持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按时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任务区域内针对存在安全隐患且有特殊价值和特殊要求的历史建筑实行具体管理,需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四)督导抽查。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两镇三乡一街道一农垦”、高新区、南湖新城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的督促指导,不定期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经营性自建房的10%和鉴定为危房的自建房的20%。排查核查走过场、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百日攻坚

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百日攻坚,20226月底前,完成对集镇、学校医院周边等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任务;20228月底前完成全部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任务,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二)全面排查

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其他自建房的排查任务。积极配合住建部、省住建厅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农村自建房已鉴定的危房力争完成工程性整治措施。农村自建房专项排查整治,要与稳慎推进农村宅改结合起来;要对已鉴定的农村危房进行复核,对农村地区新增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排查;对已录入系统有变化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将变化情况及时录入系统。

(三)彻底整治

2024年4月底前,基本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整治工作完成后,再利用1年左右时间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回头看”,建立完善自建房安全监管制度,实现长效常治

五、加强安全管理

(一)严控增量风险。城区不得新建自建房,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专业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二)加强日常检查。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性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物业、村(社区)两委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

(三)清查违法行为。全面清查自建房审批、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开展违章建筑清查行动,严格落实自建房所有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

1.全面清查属地自建房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

2.开展违章建筑清查行动,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组织属地、自然资源、城管、住建、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依法处理。

3.严禁自建房所有权人(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房屋主体结构,擅自加盖加层,擅自拆除和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开挖增建地下室等行为;对造成房屋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等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发现房屋安全隐患故意隐瞒不报,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的举报,一旦经过核实予以重奖。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对涉事各方主体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专门的房屋安全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在乡镇层面确定一个综合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农房建设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依据《江西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行动方案》《九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定》,探索建立新建、改扩建农房带图审批、按图施工、依图验收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双组长,相关班子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干部及各村书记为成员,统一推进排查整治工作,确保政策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督促考核。整治领导小组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对工作突出的村(社区)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排查整治中责任不实、执法不严的,对排查整治不重视、走马观花、搞形式主义、虚假整治、整治不到位的,对排查整治中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的,按照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积极宣传在排查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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