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重点领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2-07-07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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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益镇孤儿救助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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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益镇孤儿救助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具有江益镇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持有残疾评定指定医院、县及县以上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的0-6岁(不满7周岁)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就读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可继续享受照料护理补贴。

  二、补贴标准

  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参照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制定。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补贴标准,但不应低于省定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应按相关程序备案。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经费由当地统筹解决。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2021年省定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审批程序

  (一)社会散居的补贴对象

  1.申请。社会散居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人向江益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残疾证明材料。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残疾和就读证明材料。本人、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死亡证明、残疾证明、就读证明等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2.核验。镇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证明材料或告知承诺情况进行核验后,提出核验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确认。为保护儿童隐私,应避免以公示方式核查了解情况。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收到核验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从当月计发照料护理补贴(对本文件下发之前已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可以据实补发相应月份的照料护理补贴)。不予确认的,通过乡镇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补贴对象

  1.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向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或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残疾证明材料; 18周岁 以上继续就读的,应提供就读证明材料。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代养的残疾孤儿( 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委托机构向主管民政部门申请。

  2.确认。民政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确认,符合条件的,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从当月计发照料护理补贴(对本文件下发之前已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可以据实补发相应月份的照料护理补贴)。不予确认的应书面告知,说明理由。

  四、资金拨付与使用

  (一)资金拨付。对社会散居的补贴对象,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儿童一卡通账户。对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补贴对象,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儿童福利机构。

  (二)使用范围。社会散居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费主要用于照料服务人为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送医就诊、生病看护、需求转介,协助做好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居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开支。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费由儿童福利机构统筹用于照料护理服务等相关开支。

  (三)规范服务。县级民政部门要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签订协议应征求和尊重8岁以上儿童本人意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散居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探视巡访制度,明确儿童主任为探视责任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上门巡访探视,及时掌握儿童健康、精神、康复、教育和基本生活保障等情况,指导照料服务人落实照料服务责任。特殊时期可以采取电话问候、视频连线等形式进行巡访。对照料服务人确实无法照料护理的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民政部门应进行兜底性照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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