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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不断增强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贯彻落实共青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共府发〔2023〕5号),以及《共青城市关于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共府发〔2022〕18号)第十三条等文件精神,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加快独角兽、瞪羚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赣府厅字〔2019〕1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分别为,当年在省科技厅网站赋予 18 位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且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认定或异地整体搬迁至共青城市正常运营并经省科技厅审核正式认定备案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经省科技厅审核正式认定为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的高成长性企业。
第三章 申领依据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资金申领依据,当年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官网发布的本企业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公示网页截图、标注了18位科小编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在高企有效期内分三年拨付。
企业第一年申领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国网)发布的本企业认定备案公示网页截图或正式文件;
企业第二、三年申领依据,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企业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证书PDF版、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及收入情况表。
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五小点)。
第五条 高成长性企业奖励资金申领依据,当年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官网发布的本企业入选高成长性企业公示网页截图及入选高成长性企业名单或正式文件。
第四章 兑现时间
第六条 根据共青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共府发〔2023〕5号)第十八条和二十条及《共青城市关于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共府发〔2022〕18号)第十三条等惠企政策,拨付相应奖励金额。
对当年省科技厅正式公示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成长性企业奖励资金于次年一次性拨付,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于次年起分3年度拨付,具体拨付时间依上级通知时间为准。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七条 为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持续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促进创新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共青城市科技型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科技型企业相关工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高新技术成果股具体办事人员为小组成员,负责日常工作,推进科技型企业申报及奖励资金拨付工作,建立健全科技型小企业工作责任制,落实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
第八条 由江西省科学技术正式备案公示的科技型企业,于次年提交奖励资金申领材料电子档,经共青城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成果股进行审核及现场核查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拨付事宜,最后流转至共青城市财政局,执行拨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凡发现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行为的,及时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同时,对负有责任的申报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何科技项目申报。
第十条 若企业申领材料经共青城市科技局高新技术成果股审核,未达到以上第三章申领依据及条件要求的,则取消奖励资格。
第十一条 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所列三种行为之一,由认定机构取消了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取消奖励资格,并追回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城市科学技术局所有。
正文内容下载:
共青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共青城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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