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不予处罚清单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1 |
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
1.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从轻处罚清单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1 |
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 个月以下; 2.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
无正当理由,1年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但在责令期限内能改正。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
警告,责令改正。 |
|
3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较轻,未影响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实地位置和界桩桩体文字内容辨认的。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责令支付修复或恢复费用,并处200 元以下罚款。 |
|
4 |
将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进行倒卖的行为 |
违法所得在5 万元以下的。 |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提供墓穴和存放格位应凭火化证,禁止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进行倒卖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
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 |
|
5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 |
1.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
取缔,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
|
6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 |
1.初次违法,且制造、销售所得金额5万元以下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
|
7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 |
1.初次违法,且制造、销售所得金额 1 万元以下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
减轻处罚清单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无 |
||||
不予行政强制清单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强制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无 |
||||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赣公网安备:360482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