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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政策解读 | 文件编号 | 无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生成日期 | 2019-04-16 | 公开时限 | 长期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索取号 | G34125/2019-00095 | 发布机构 | 共青城市民政局 | 文件下载 | |||
为落实我市2019年的民生实事,建立我市临时救助操作办法,补齐社会救助制度短板,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为了让广大群众更深入理解领会《共青城市临时救助操作办法》,共青城市民政局局长张方元同志作出以下解读:
一、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城镇居民2018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4933元、农村居民2018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6418元),且家庭财产(货币财产和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刚性支出的困难家庭。
二、临时救助申请和受理程序
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所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民政所将材料报送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会定期与不定期审批材料,对特殊情况需经局组会议研究决定。如有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乡镇(街道)民政所。
三、临时救助标准
同一家庭同一事件每年只能申请1次临时救助,经乡镇(街道)实施临时救助后,仍难以缓解申请对象困难情况的,乡镇(街道)民政所根据情况,上报到市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
市民政局具体救助标准可分为三类:
(一)急难型救助。急难型救助对象在遭遇火灾、爆炸、雷击、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或其它意外事件,造成家庭失去主劳力、或者劳动力结构发生重大弱化、或者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家庭可支配收入暂时无法弥补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情况给予5000元以内的救助(含乡镇(街道)备用金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存在以下情况之一:1.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自负医疗费用支出仍然较大的;2.因家庭子女接受教育,在扣除教育救助、社会帮扶资金后,自负费用仍然较大的;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后,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4.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按下面救助标准进行救助:
支出型救助自付费用支出30000元-35000元以内的,给予2500元的救助;自付费用支出35000元-40000元以内的,给予3000元的救助;自付费用支出40000元-45000元以内的,给予3500元的救助;自付费用支出45000元-50000元以内的,给予4000元的救助;自付费用支出50000元-55000元以内的,给予4500元的救助;自付费用支出55000元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救助。
(三)特别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中,其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自负部分超过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5倍的。
2、城乡低保对象中,其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自负部分超过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3、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其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过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共青城市户籍或持有共青城市居住证;2.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0.5 倍;3.家庭财产(货币财产和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自负刚性支出。
特别救助既可以是基本生活临时救助,也可以是对重大刚性支出的费用救助。特别救助对象的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社会保障、保险赔付、赔偿金、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的剩余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救助。救助金额一般在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按照 90%、低保对象按照50%、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按照 30%的比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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