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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依据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 200号)、《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 2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字(2019) 118号)
二、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 200号)、《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 2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字(2019) 11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定义。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中央专项资金是指2019年至2020年期间,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市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的中央专项资金。
(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
2、支持建立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制度,完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失独、空巢(留守)等特殊和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进一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水平。
3、支持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促进供需双方对接,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
4、支持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增强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素质。
5、推动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建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6、支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获得方便、快捷、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7、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依托已有资源或通过租赁、置换、购置等形式建设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助餐点等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依托农村敬老院、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已有资源建设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颐养之家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满足城乡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留守、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绩效考核。
1、各乡镇(街道)需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按照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向市民政局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工作总结。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汇总分析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书面向九江市民政局、财政局报告。
2、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对考核结果特别好的乡镇(街道)将给予适当增加补助资金,对考核结果特别差、未达到一定标准的乡镇(街道)将根据情况扣减部分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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