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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依据
《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九民字〔2022〕9号)
二、提标提补计算时间
补助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补发,4月30日前落实到位。全市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人员(自理、失能、半失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救助补助资金必须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要充分做好资金预拨工作,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主要内容
(一)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82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530元。将城市低保分为三个档次,常保对象为第一档825元,非常保对象第二档560元,非常保对象第三档490元。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85元,达到60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5元,达到400元。将农村低保分为两档,常保对象第一档600元,非常保对象第二档400元。
2.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将城镇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救助供养标准提高85元,达到每人每月1080元。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月780元。
3.实施城乡特困人员护理服务。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38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50元,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
4.提高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城市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提高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75元;农村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提高4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30元。
5.提高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20元,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0元,均达到每人每月80元。
6.实施临时救助(特别救助)制度。对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7.提高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将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600元、1200元、1200元。残疾孤弃儿童发放照料护理补贴达到1380元。
(二)资金使用管理
1.对城市低保资金,由我市财政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99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2.对农村低保资金,由我市财政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3.对城镇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我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600元安排资金,2018年-2022年提标部分480元从省财政下拨的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
4.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我市财政分别按照供养人数和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每人每年246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5.对临时救助资金,由我市财政按照共青城市户籍人口数和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6.对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资金,救济资金由省财政定额专项补助,2022年提标所需资金增量由我市财政负担。
7.对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补助,中央财政按每人每月45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进行补助,其余资金由我市财政统筹安排。
8.对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中央财政按每人每月45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进行补助,其余资金由我市财政统筹安排。
9.对残疾孤弃儿童(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所需经费由我市财政统筹解决。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共青城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解读人:汪建成
联系电话:0792-4357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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