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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生成日期 | 2019-05-20 | 文件有效性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索取号 | G34125/2019-00050 | 发布机构 | 文件下载 | ||||
办理条件
①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② 双方当事人均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 夫妻双方必须自愿离婚并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④ 双方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达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及债务正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⑤ 当事人持有中国内地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⑥ 双方所持证件及证明材料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
⑦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办理材料
① 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集体户口需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和集体户口首页(或首页复印件加盖管理单位公章)。现役军人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全国统一表格);且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② 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需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③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④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彩照;
⑤ 上述相关证件均须提供复印件做为婚姻档案保管,其中户口簿需复印户口首页和本人户口页,身份证正、反两面需复印于同一张A4纸上。
办理流程
① 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② 婚姻登记机关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③ 婚姻登记机关查验相关证件和材料;
当事人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声明人”一栏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并按指纹;
④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内容及意愿后,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现场签名并按指纹;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⑤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对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
备注
① 收费标准:免费
② 离婚协议书由当事人自行打印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任何内容有涂改的,均应重新或打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替当事人打印离婚协议书。
③ 离婚协议书在离婚登记完成后即生效,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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