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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民字〔2020〕12号
关于印发《共青城市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所: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龄老年人的关怀,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研究,现将《共青城市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城市民政局 共青城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1日
共青城市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实施
办 法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5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一、发放对象
凡持有共青城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
(一)80周岁至84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
(二)85周岁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
(三)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400元;
(四)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1000元。
三、资金来源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列入财政预算。
四、申请程序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在年满80周岁当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共青城市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见表1),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并验原件;提交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二)受理
村(居)委会收到老年人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现场予以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实工作由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调查信函等形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时申请人应予配合。
对证明材料齐全、核实情况属实的,村(居)委会应及时签署意见,上报所在乡镇(街道)。
(三)审核
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即时核实有关情况,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报至市民政局。
(四)审批
民政局收到材料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
五、终止
(一)去世终止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去世后,近亲属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老人去世情况告知老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同时,村(居)委会必须每月进行一次走访调查核实,要将核实情况报所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要及时将去世终止情况上报民政局,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高龄津贴。
(二)迁出终止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自户籍迁出本辖区的次月,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无法联系之日起满一年的,停止发放该老人高龄津贴。村(居)委会应在查证属实后报所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要及时将迁出终止情况上报民政局。
六、发放管理
1、高龄津贴按半年发放,以老年人符合申请条件并书面提出申请起开始计算;对去世或迁出的高龄老人,从其死亡或迁出的次月起停发高龄津贴。
2、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掌握新增及终止高龄津贴对象的基本情况,每半年要对本辖区内享受对象进行核查,按半年如实填写《共青城市高龄津贴对象变动情况汇总表》(见表2)。
3、各乡镇(街道)每年5月、11月底将《共青城市高龄津贴对象变动情况汇总表》(见表2)上报至民政局,民政局汇总后报至财政局申请拨款,由民政部门将高龄津贴发放到老人帐户。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高龄津贴政策是改善民生、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管理,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惠民政策的大事来抓,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乡、村两级要建立好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妥善保存。
(二)广泛宣传,提高知晓。对全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高龄补贴,是市委、市政府为老人办的一件好事实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高龄老人的特殊关爱,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微信、横幅、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这一优待政策,让老年人及时知晓。
(三)强化监督,明确责任。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实行动态管理,各村(居)委会要定期清查,对死亡或迁出的要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同时各民政所也要定期核查,按照“谁经办、谁上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申请程序做好申报、审核工作,不得采取虚报、瞒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高龄津贴,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民政局每年将会同财政局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高龄津贴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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