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共民字〔(2022〕16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2-03-2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198971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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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 年全市困难群众 基本生活保障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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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 年全市困难群众基保障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九民字〔2022〕9 号)文件要,现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提标提补工作通知如下:

、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城市低保月人障标准提高60 元,达到82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530元。将城市低保分为三个档次,常保对象为第一档825元,非常保对象第二档560元,非常保对象第三档490。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85元,达到60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5元,达到400元。将农村低保分为两档,常保对象第一档600元,非常保对象第二档400元。

2.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将城镇特困人员和村特困失能、半失能救助供养标准提高85元,达到每人每月1080元。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780元。

3.实施城乡特困人员护理服务。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38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月350元,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

4.提高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准。城市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提高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75;农村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提高45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30

5.提高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20元,城乡重度残疾人理补贴标准提高10元,均达到每人每月80元。

6.施临时救助(特别救助)制度。对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贫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7.提高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将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别达到  每人每月1600元、1200元、1200元。残疾孤弃儿童发放照料补贴达到1380元。

二、资金使用管理

   (一)对城市低保资金,由我市财政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月99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二)对农村低保资金,由我市财政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月8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三)对城镇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我市财政按照每人600元安排资金,2018年-2022年提标部分480元从省财政拨的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我市财政分别按照养人数和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每人每年246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五)对临时救助资金,由我市财政按照共青城市户籍口数和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对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资金,济资金由省财政定额专项补助,2022年提标所需资金增量由市财政负担。

(七)对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补助,中央财政按每人每月450省财政按每人每月100 元标准进行补助,其余资金由我市政统筹安排。

()对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中央财政按每人每月45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进行补助,其余资金由我市财政统筹安排。

()对残疾孤弃儿童(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所需经费由我市财政统筹解决。

、有关要求

补助准从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补发,4月 30 日前落实。全市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人员(自理、失能、半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精简退职老弱残工救补助、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救助补助资金必须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要充分做好资金预拨工作,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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