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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民字{2023} 11 号
各乡镇(街道):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增进民生福祉,提高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根据《江西省民生实事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10件民生实事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生办[2023]1号)、九江市民政局九江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九民字[2023]28号)文件要求,现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提标提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城镇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88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570元。将城镇低保分为三个档次,常保对象885元,非常保对象第一档580元、第二档510元;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66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40元。将农村低保分为两档,常保对象660元,非常保对象410元。
2.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150元。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860元。
3.提高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38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50元;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100元。
4.提高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城乡精简退职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分别提高85元、130元,均达到每人每月660元,统一城乡标准。
5.提高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0元,均达到每人每月100元。
6.提高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160元、160元,达到每人每月1360元、1360元。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380元。
7.实施临时救助(特别救助)制度,对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二、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一)强化资金保障。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20]40号)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困难群众补助资金,5月起省民政厅将通过“数字民政”系统分配发放资金,请各乡镇(街道)必须保证实际发放数据与系统一致。
(二)坚持分类施保。低保金根据低保家庭困难程度分档发放。常补对象按照保障标准实行全额救助,非常补对象实行分档救助,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要达到规定标准。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38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315元。
(三)明确到位时间。保障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提标提补资金于6月10日前落实到位,并从1月份开始补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通过个人的社会保障卡进行发放,确保安全有效运行。遇节假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要做好资金预拨工作,确保救助补助资金及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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