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5-2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2939 责任部门:  采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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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2024年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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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增进民生福祉,提高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民生实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4〕4号)、九江市民政局九江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九民字〔2024〕16号)文件要求,现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提标提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0元,达到93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5元,达到605元。城市低保常保对象每人每月935元,非常保对象第一档每人每月630元,第二档每人每月540元;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5元,达到71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80元。农村低保常保对象每人每月715元,非常保对象第一档每人每月505元,第二档每人每月435元。

2.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220元。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930元。

3.提高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5元,达到每人每月375元;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维持不变,每人每月100元。

4.提高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城乡精简退职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715元。

5.提高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90元、90元,达到每人每月1450元、1450元。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

二、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一)强化资金保障。2019年以前,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按比例分担。按照相关要求,将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同时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20〕40号)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困难群众补助资金。

(二)坚持分类施保。低保金根据低保家庭困难程度分档 发放。常补对象按照保障标准实行全额救助,非常补对象实行分档救助,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要达到规定标准。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38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315元。

(三)明确到位时间。保障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提标提补资金于6月10日前落实到位,并从1月份开始补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通过个人的社会保障卡进行发放,确保安全有效运行。遇节假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要做好资金预拨工作,确保救助补助资金及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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