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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民生服务办: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增进民生福祉,提高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根据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赣民字〔2025〕9号),九江市民政局、九江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5年全市低保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九民字〔2025〕17号)文件要求,现将共青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提标提补工作通知如下:
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45元,常补对象达到每人每月98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29元,达到634元。城市低保A档(常补对象)每人每月980元,B档(非常补)每人每月680元,C档(非常补)每人每月55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50元,常补对象达到每人每月76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3元,达到513元。农村低保A档(常补对象)每人每月765元,B档(非常补)每人每月540元,C档(非常补)每人每月455元。
A档: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的主要劳动成员完全丧失(无)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无收入来源或刚性支出长期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生活常年陷入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病、严重慢性病或重度残疾等非主观意愿原因,失去劳动能力导致无法正常就业或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生活常年陷入严重困难的家庭。
B档: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年老(无人照顾)、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两种以上(含两种)困难情形,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就业难度较大,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C档:(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年老(无人照顾)、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其中一种困难情形,就业不稳定,生活一般困难的家庭。(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因劳动能力较弱、子女教育、因病康复期、因社区矫正、短暂性失业等情形,造成人均收入短期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一般困难的家庭。(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因突发情况等其他情形,生活遇到暂时困难,造成家庭人均收入暂时性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一般困难的家庭。
2.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1275元。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提高65元,达到每人每月995元。
3.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50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75元;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10元。
4.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城乡精减退职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65元。
二、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一)强化资金保障。2019年以前,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按比例分担。按照相关要求,将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同时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20〕40号)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困难群众补助资金。
(二)坚持分类施保。低保金根据低保家庭困难程度分档发放。常补对象按照保障标准实行全额救助,非常补对象实行分档救助,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要达到规定标准。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38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315元。
(三)明确到位时间。新标准从4月起开始执行,提标提补资金于6月10日前落实到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通过个人的社会保障卡进行发放,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遇节假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要做好资金预拨工作,确保救助补助资金及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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