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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规范我市境内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管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平衡。
二、禁钓时间
鄱阳湖共青城水域及博阳河共青城段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鱼类繁殖期,禁止一切垂钓活动。
三、禁止垂钓区域
1.鱼类“三场一通道”(越冬场、产卵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
2.自来水取水口(长青水库、官塘垅水库、苏家垱乡土牛咀);
3.鄱阳湖水域航标设施;
4.桥梁及附属设施(共青特大桥、南湖大桥、苏共大桥、金鸡山大桥、石山大桥);
5.高速公路边;
6.排灌闸口(共青联圩电排站、浆潭联圩电排站、石山电排站等);
7.滚水坝;
8.溢洪道;
9.水质断面监测站(寨下监测站、毛厂监测站);
10.输电线下;
11.偏僻陡峭区域;
12.其它有明显或潜在危险涉及公共安全(左右100米内)的区域。
四、限制垂钓区域
除禁钓区外其他天然重点禁捕水域(不包括企业或个人依法经营承包水域)可实行限人员、限方式、限时间、限品种、限规格、限数量垂钓。
五、垂钓行为规范
1.倡导文明安全垂钓,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未满18周岁的须有成年人陪同。垂钓过程中,垂钓者须做好人身财产安全防护,承担自身安全主体责任。
2.垂钓应遵循“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原则。禁止以下行为:
(1)禁止采取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笼子钩、连体钩、爆炸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2)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3)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4)禁止使用船舶、排筏、浮动设施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
(5)禁止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钓法;
(6)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江西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鱼类品种,禁止垂钓一龄鱼种,如误钓禁钓品种和一龄鱼种,必须及时放回。
(7)禁止生产性垂钓行为;
(8)禁止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3.限钓区域原则上不得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确实有必要举办的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10天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备,还应结合垂钓场所环境,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垂钓活动中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由组织者承担。
4.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堤防、护岸、岸边树木,不得向垂钓水域或岸边丢弃垃圾及废弃物。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垂钓废弃物清理带走,避免污染环境。不得在垂钓区搭建简易棚,不得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5.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履职。
原文链接:http://www.gongqing.gov.cn/nyncslj/fdzdgknr_187221/jcgk_187222/zcwj_187223/202111/t20211102_5290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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