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08-1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3615 责任部门:  共青城市农业农村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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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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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地见效,根据《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水政法字〔20234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决定联合开展全范围的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一、行动目标

聚焦河湖安全保护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水利部门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全面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大河湖水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河湖管理秩序,共同保障国家水安全

二、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由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局共同参与。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市农业农村水利局: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工作。具体负责全面排查各重点任务领域的问题线索,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积极向上级水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移交问题线索。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中,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及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加强与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协调沟通,对重大疑难复杂水事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给予指导。依法审理重点领域水违法案件适时发布水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对于河道设障侵占毁坏水工程等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违法行为,市农业农村水利局作出行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法及时受理,提高审查与执行效率,维护河湖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人民检察院围绕本地区水事秩序,加强与市农业农村水利局的会商研判。对市农业农村水利局移送的问题线索开展联合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办理。

公安局:加强湖区社会面治安巡逻防控。依法受理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和有关综合执法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依法打击危害河湖安全的犯罪行为,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

司法局:指导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围绕重点任务领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统一部署,与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重点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重点打击以下重点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防洪安全领域。主要包括依法查处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和水库库容、非法占用河湖岸线等行为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大坝及其附属设施、河岸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侵占河道、违法修建跨河、穿河、跨穿临堤、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等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行为拒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的行为。

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领域。主要包括依法查处非法取水、河湖“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危害、拒不服从水资源调度、不落实最小生态流量泄放和因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行为查办非法围垦河湖、破坏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破坏饮用水水源等涉嫌犯罪的案件。

河道采砂管理领域。主要包括依法查处未经批准自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未按许可要求的非法采砂行为严厉打击以疏浚为名的采砂行为,依法惩处其中的黑恶势力犯罪。

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领域。主要包括毁坏水库大坝、堤防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闻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水库大坝、堤防正常运行等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专项执法行动为期半年,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至12月主要分为违法线索排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总结提升四个方面

违法线索排查

1.全面开展自查。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河湖、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水土保持、工程运行、水文、安全生产、监督等方面,结合全市河湖“清四乱”三年攻坚行动、清河行动、汛期采砂管理综合整治行动、水利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全市河湖遥感图斑核查等专项工作部署借助信息化手段全面排查在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巡查和业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市农业农村水利局通报。

2.畅通举报平台。12314 水利部在监督举报服务平台电话,http://supe.mwrgov.cn/举报服务平台网址0792-4342021为市水行政执法举报监督电话

3.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建立问题线索台账见附件 1开展核查。对确属违法的要按照应立尽立的原则,依法立案查处对应由相关综合执法机构处罚的,要及时移交。

(二)案件查处

4.依法查处案件。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水行政执法机构建立执法案件台账见附件 2。对列入执法案件台账中的案件,实行销号制度。对需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审判机关。对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5.加大汛期查处力度。要加大对严重影响行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责令整改、限期拆除、行政强制执行等多种措施,推动将阻水严重的违法问题整治到位,为 2023 年安全度汛提供支撑保障

6.落实扫黑除恶常态化。将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贯穿于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过程,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发现移交机制,发现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

7.实施台账动态管理。执法案件台账上每个案件,明确查处主体和督办主体,依法严格查处。在案件立案、重大进展节点、结案后的10日内,由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统计直报系统http://mwrdb.mwr.cn填报或者更新案件登记表。各成员单位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监督检查

8.实施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见附件 3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将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督办共同查处。

9.执法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水利局不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对全部执法案件台账案件进行现场抽查复核。综合分析水行政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督促整改到位。

(四)总结提升

10.开展工作总结。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要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全面总结专项执法行动经验,特别是多部门协作的有益做法,不断改进执法工作。要深挖各地的有益做法,总结执法协作的典型案例,形成示范效应。市农业农村水利局2023年1130日前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进行总结并将典型案例报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和九江市水利局

11.建立长效机制。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针对防洪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河道采砂管理、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制定或完善政策措施,在现有协作机制基础上,创新建立行政监管与水行政执法、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等工作机制,不断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行业监管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好河湖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人民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要加强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强化执法案件台账建立、违法案件查处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执法问题纳入全市水利行业监管问题台账,定期调度,闭环销号。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成效列入2023年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

(二)加强协作配合。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要发挥好牵头作用,通过建立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主动对接各相关部门,积极协调线索案件移送、案件查处、挂牌督办、执法监督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协作力度,扎实做好职责分工中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形成工作合力。

(三)创新工作方法。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方式方法,着力加强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等领域相衔接的有益探索,推动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河湖水事秩序。

(四)加强信息报送。2023年6月起,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要在每月月底前,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了解相关工作进展,并于下月5日前完成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的信息填报工作。

(五)强化普法宣传。各单位要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宣传河湖安全保护的重要意义、典型案例和取得的成果。加大对影响河湖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畅通违法行为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执法工作,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河湖安全保护的良好氛围

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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