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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城市农药经营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局属各股室:
为做好农药经营规范化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经研究同意,现将《共青城市农药经营长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共青城市农药经营长效管理办法
共青城市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6年1月27日
附件
共青城市农药经营长效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监管有力、流向可溯、质量可靠的农药经营管理体系,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长效管理办法。
1.严格农药经营许可准入。严格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办理农药经营许可(含限制使用农药),对农药经营申请进行严格实质审查和现场核查。建立完善的农药经营许可有关申请材料、现场核查记录、许可证信息、变更记录等电子和纸质档案。
2.加强农药经营场所规范化管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已获证经营单位进行常态化监督,每年开展1次许可状态排查,包含场所面积、安全隔离、分区陈列、仓储条件、电子台账设备、可追溯管理系统、管理制度上墙以及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有效隔离等情况,确保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对已停止经营或失去法定条件的持证主体,依法启动撤销、注销程序。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通知经营者申请延续。对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依法不予延续。
3.强化农药市场监管与执法检查。结合农时季节和用药高峰,开展覆盖全市所有持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每年实施3次全覆盖检查,对其它经营者每年实施2次全覆盖检查。并针对农药违规经营、假冒伪劣农药、标签不合格等突出问题,每年开展1次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对监督检查、质量抽查、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重大案件及时上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
4.强化农药经营主体购销台账监管。督促农药经营主体按照《农药管理条例》严格落实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推广使用电子台账管理系统。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经营单位台账记录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专项检查。
5.开展农药经营使用宣传培训。每年对全市农药经营单位、统防统治服务组织、种粮大户,至少组织1次法律法规、安全用药、废弃物回收等集中培训。广泛宣传农药管理政策法规、安全用药知识和规范化经营要求,提高经营者守法意识和农民辨假识劣、科学用药能力。
6.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扎实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在乡镇合理布局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区域站(点),督促指导回收站(点)建立回收台账,建立“门店回收-站点归集-有资质单位处置”的闭环运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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