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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生成日期 | 2014-12-01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信息索取号 | G33130/2014-00161 | 发布机构 | 人社局办公室 | 文件下载 | |||
江西省人社厅行政(仲裁)调解依据公告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调解依据梳理公告等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4〕23号)要求,现将我厅行政(仲裁)调解依据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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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依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 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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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 |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法律 |
省劳动争议 仲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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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
行政法规 |
厅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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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西省信访条例》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国家机关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
地方性 法规 |
厅信访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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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
部门规章 |
厅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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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 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2﹞ 61号) |
行政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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