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4-12-0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105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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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社厅行政(仲裁)调解依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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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4-12-01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G33130/2014-00161 发布机构 人社局办公室 文件下载

 

江西省人社厅行政(仲裁)调解依据公告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调解依据梳理公告等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423号)要求,现将我厅行政(仲裁)调解依据进行公告。

 

江西省人社厅行政(仲裁)调解依据
 

序号

依据

具体条款和内容

类型

具体实

施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法律

省劳动争议

仲裁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法规

厅政策法规处

3

《江西省信访条例》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国家机关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地方性

法规

厅信访处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三)其他适于调解的

部门规章

厅政策法规处

5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

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2

61号)

行政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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