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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督促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公告
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构建全区和谐劳动关系,特此通知区域内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含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培训机构等)及时到我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青城市市民服务中心5号楼1楼人社局窗口,咨询电话:0792-4391039)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二、申报材料
1.共青城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请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我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依法查处。
特此公告。
共青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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