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办理结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7-1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2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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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共青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十四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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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刘健代表:

您好!

对于您提出的关于“超龄用工权益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加之,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大量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很复杂。有的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由于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有部分农民工因种种原因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还存在个别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即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这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为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20089月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由于超龄劳动者在法律上通常不被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的 “劳动者”,难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基于劳动关系设立,超龄劳动者因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导致其在遭受职业伤害时,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下一步,人社部门将加强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同时建议超龄人员就业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或退休返聘协议,规避用工风险,用人单位为超龄员工购买雇主险和商业意外险,确保超龄员工受伤时权益得到保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职业伤害引发的劳资纠纷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能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卫健委部门将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联系,为超龄员工安排定期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并处理健康问题,用人单位可根据超龄就业人员身体状况调整工作岗位,避免高强度或高风险任务,加强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培训,减少受伤风险。医保部门将加强对超龄人员就业群体医保政策的宣传,对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超龄人员就业群体,政府会全额或定额资助其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确保他们“应保尽保”。

                           共青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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