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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生成日期 | 2017-06-26 | 文件有效性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索取号 | G33330/2017-00217 | 发布机构 | 共青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文件下载 | ![]() | ||
共青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拼牌(中国)有限公司共青城分公司等300家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经查实:拼牌(中国)有限公司共青城分公司等300家公司(详见附件)单位领取营业执照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
相关证据:1、共青城市国家税务局、共青城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出具的2014.2015年度未纳税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2014.2015年度未依法纳税;2、共青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未缴纳2014.2015年社保证明,证明当事人未缴纳2014.2015年社保;3、2014.2015年度未年报名单,证明当事人未年报的事实;4、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寄递《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通知书》挂号信退回件,证明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邮寄无人签收 ,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第五十二有关规定,我局于2017年6月9日在共青城市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发布《共青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未进行任何陈述、申辩,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根据《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且通过留存的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将吊销的企业名单(附后)在我局公告栏、共青城市政府政务公开网站予以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共青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拼牌(中国)有限公司共青城分公司等300家公司名单》
共青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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