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5-08-07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094870

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关于切实做好商品展销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根据国务院2010年7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规定和2010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2号令废止了《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审批商品展销会登记。为了确保我局在商品展销会登记取消后继续履行好展销会监管职能,维护好展销会市场经营秩序,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现就切实做好商品展销会登记取消后的相关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转变监管模式,加强展销会经营行为的监管

各基层分局要转变过去依登记审批而监管的模式,重点加强展销会经营行为的监管,综合运用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现有的监管手段,实现对商品展销会的全方位的有效监管。

(一)对展销会举办单位的监管。

1.展销会举办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展销会举办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

(1)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范围还应具有商品展销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2)审查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特别是对于展销需要前置审批方可经营的商品,入场参展者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展销会举办单位要把好入场展销者主体审查关,收集整理参展经营者基本信息资料及其他证明文件,以备工商部门查验。禁止不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进场参展。

(3)与参展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建立消费权益保护制度,通过合同与场内经营者约定消费侵权损害赔偿办法,有机构或专职人员处理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在展销会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展销会的投诉电话以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在展销会结束后,承担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连带赔偿责任。

(5)展销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产品展销会的举办单位除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外,还要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发布招展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发布与展销内容不一致的招展信息;未征得相关单位同意,不得在招展信息中将该单位作为举办单位或其他参与主体。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展销会举办单位违法经营行为的相关规定。

(1)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营业资格的,属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进行处罚。

(2)不具有商品展销经营范围的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不具有商品展销经营范围的非公司企业法人,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进行处罚。

(3)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食品等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进行处罚。

(4)发布虚假招展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罚。

(二)对参展经营者的监管。

各基层分局要加强展销会现场巡查监管力度,对参展经营者无证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标侵权、广告违法、违反食品安全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及其他违法行为,可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食品等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参展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展销会监管基础性工作。

各基层分局要认真做好展销会监管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在展销会开始前10天内对展销会基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展销会情况监管表》(见附件1)、《参展经营者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及时将商品展销会的监管情况和查处商品展销会案件情况上报局业务科。局业务科将及时更新补充监管数据,全面掌握辖区内展销会的基本情况。

(二)加强协调配合,促进齐抓共管。

各基层分局要加强与城管、消防、公安、卫生防疫、知识产权等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有关部门通报或移交的案件线索,涉及工商部门监管职责的,要及时依法查处;发现涉及其他监管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局报告。要注意收集各类展销会信息,及早介入,积极进行规范和监管,形成展销会监管合力,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三)加强研究,创新工作机制。

各基层分局要积极探索展销会监管工作的规律特点,及时收集、总结展销会监管的经验做法,加强学习交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在监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向市局请示报告。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赣服通
  • 赣政通
    手机版 政务微信 政策问答 无障碍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