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2-04-26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198863 责任部门:  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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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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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室、分局、所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的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做优做强数字经济,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通知》(赣市监办竞争〔2022〕6号)部署和要求,我局决定在全范围内开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执法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监管执法重要意义

2022年将迎来党的二十大,是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2021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微观政策要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深入推进公竞争政策实施,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以公正监管保障公竞争。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打造公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和保护公竞争,促进市场公有序,是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数字经济做好做强的重要抓手和重要任务。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要以习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使命担当,积极主动作为,扎实开展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打造公竞争的市场环境执法行动,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以实际行动和工作成效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贡献竞争执法新力量。

二、聚焦重点领域,扎实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行业,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查办一批重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提高法律震慑力,维护公竞争市场环境。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1.台企业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二选一”,实施限流、屏蔽、流量劫持、数据杀熟、捆绑软件、恶意不兼容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或者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采用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误导性展示用户评价、以恶意好评触发电商台惩罚机制、虚假营销、虚构流量数据、虚构交易互动数据、对经营者自身或其商品(包含服务,下同)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利用新技术手段、新媒体、新型销售模式开展虚假宣传的行为。组织专业团队、利用专门软件工具“刷单炒信”“流量造假”“口碑营销”等。利用网络软文、网络红人、知名博主、“直播带货”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4.经营者、台企业对同行业竞争者通过雇佣专业“水军”“黑公关”等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

(二)违规商业炒作行为

5.利用庆祝活动宣传报道或者领导人讲话内容等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假借“特供”“专供”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6.利用会销等方式,对与庆祝活动相关的工艺品、纪念品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违法促销行为

7.线上促销活动中促销信息公示不明确。采用欺骗性的手段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

8.利用“进店送”“扫码送”开展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线上线下促销中的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医药购销企业不正当营销行为

9.在医药购销过程中给付“回扣”。捆绑推销药品耗材。借助科研合作、学术推广等名义,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科研经费等重点领域进行利益输送等商业贿赂行为。

10.疫情防控物资出口企业在获取相关生产资质、参加招投标及供应商审查、签订采购合同、组织生产销售、目的地货物通关、外方质量抽查等环节存在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医疗美容虚假宣传行为

11.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与通过店堂、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有关美容效果的承诺不一致的行为。对美容效果作缺乏科学依据或者支撑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聘请网红等代言人进行直播宣传,代言人利用话术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诱导消费。

12.通过搜索引擎、生活服务类台等,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标识、误导性宣传等多种混淆方式,使消费者误认为与其他知名医疗机构存在关联,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13.以超低价格吸引顾客上门,再通过话术诱导推荐消费者购买高价套餐的行为。

14.未经授权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企业字号或简称,引人误认为是知名医院商品,或与知名医院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宣称知名医院专家、发布虚假医疗信息等方式,对经营者或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中医药服务领域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15.在农村、城乡结合地区生产销售仿冒农资产品,其他日用品等商品,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16.以“保健”为名推销普通商品、伪高科技产品、保健理疗产品等,宣称有疾病治疗或预防功能等侵害老、病弱群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把握关键环节,切实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一是突出重点区域。针对集贸市场、校园周边、车站、高速路沿线服务区、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制售仿冒商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集中多发问题,加强监管执法,抓住关键,加大对区域内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巡查力度,汇聚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全面净化市场环境。

二是突出重点时段。针对节假日、重大庆典、交易展会,以及“双11”“6.18”网络集中促销期间,特别是疫情突发期间,百姓消费需求增加、集中释放,违法促销、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等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多发,要提前部署,密切关注,加大检查巡查力度,严厉打击网络违法促销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商业炒作行为,着力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优化节日消费环境,全面促进消费。

三是突出重点人群。聚焦“保健”市场、学生消费品市场的仿冒、虚假宣传突出问题,全力服务农民、儿童、学生、老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学习需求,围绕群众投诉举报量多、反映集中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执法,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重点人群利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监管执法常态长效

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信息通报、重大问题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动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成为常态工作,构建长效机制,产生监管合力,服务经济发展。

一是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推进计划,加强督导检查,提升工作精细化水,稳妥有序、整体推进各项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加强指导,开展对系统内执法人员培训。

二是加强机制建设。着力加强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和社会共治治理体系。邀请相关部门参加培训和研讨,加大政策研商和问题研究力度。

三是形成执法合力。要及时协调和解决执法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挥区域间执法协作机制优势,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联合执法。适时开展区域联合执法行动,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增强警示震慑效应,持续释放严监管信号。

四是做好统计报送。建立和加强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制度。建立重点案件查办工作台账,对市场监管总局及省局转办、交办、督办以及自行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实时跟踪查办进展,加强指导调度。请各分局和执法大队对照附件表格,从今4月开始,每月20日前分别将执法行动统计数据、典型案例、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报送工商业务股,同时报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办案件的处罚决定书等信息。

联系人:李如凡,联系电话:0792-4359315

附件:2022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统计表

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

 附件

2022 年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统计表

填报单位:填报人:填报时间: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情况

单位

数量

开展宣讲、培训、合规指导

(次数)


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执法

(次数)


反不正当竞争立案及案件查处情况

立案数(件)

结案数(件)

案值(万元)

罚没金额(万元)

合计





互联网、
数字经
济、平台
经济领域

小计





仿冒混淆行为





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





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医药购
销、医疗
美容服务
等领域

小计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行为





擅自使用知名医院商业标识等仿冒混淆行为





保健之名的虚假宣传行为





中医药领域虚假宣传行为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违规商业
炒作

小计





利用庆祝名义实施虚假宣传行为





假借特供”“专供等名义实施虚假宣传行为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农村地区、涉农
商品

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促销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他行业和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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