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2-07-2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2570 责任部门:  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南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共青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局(室):

《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7月21日


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护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全部产自茶山街道、甘露镇、江益镇、金湖乡、苏家垱乡和泽泉乡保护范围,并在现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按照地方标准DB36/T1310-2020《地理标志产品 共青城板鸭》生产。

第三条  凡从事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印刷、使用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对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进行质量管理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生产销售的各种型号、规格的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

第五条  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达标许可原则,鼓励具备共青城板鸭生产条件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六条  禁止伪造、冒用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严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机构职能

第七条 为切实做好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管理工作,成立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标办),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地标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与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拟定和实施全市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规划和计划。

(三)对优质“杂交花鸭”的养殖环境、数量,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生产技术工艺、产品质量、产品数量、标志标签、包装和市场等进行管理。

(四)受理生产单位提出的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管理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五)建立、管理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实施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九条 有关部门在地标办的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牵头、协调工作;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依法对生产领域的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查处;对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的原材料和产品质量进行监测,对包装、标志的使用等进行监督。负责规范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自律工作,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查处,依法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共青城板鸭生产单位。

(二)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对“杂交花鸭”养殖技术和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三)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预防和依法打击破坏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市财政局:负责解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工作经费。

(五)市商务局:负责帮助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企业产品申报“江西老字号”,支持相关共青城板鸭企业“走出去”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积极在各大电商平台开展网络营销活动,引导各大型综合批发市场销售共青城板鸭。

(六)市文广新旅局:负责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纳入旅游商品予以推广营销,并加大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旅游商品的宣传,提升共青城板鸭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七)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重大食品突发事件的组织调查工作。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设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

第十一条 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的登记工作,包括名称地址、原料收购来源、生产数量、日期等信息数据。

(二)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质量、等级等的验收工作和证明材料。

(三)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需要监控管理的信息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和汇总,并及时报地标办。

(四)地标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共青城板鸭生产者、经营者加入共青城板鸭行业商会。

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单位收购优质“杂交花鸭”,应当验明优质“杂交花鸭”的养殖凭证,建立相应的收购统计台账。收购台账应记载下列内容:每批收购优质“杂交花鸭”的来源、数量、规格等。禁止伪造收购台账,禁止收购质量不达标的“杂交花鸭”。

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并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配有专职的检验人员。生产单位生产的共青城板鸭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能给予专用标志,产品不得以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进行销售。

第十四条 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经营者经销的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必须确立质量第一和对消费者负责的宗旨。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

经营者销售的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应当具有专用的食品标签标识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十五条  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共青城市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获得使用许可不得使用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共青城板鸭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  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单位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地标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六份):

(一)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原材料(优质“杂交花鸭”)来自原产地的证明(乡镇或农业农村水利局等单位出具的证明);

(三)成品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来自原产地的证明(乡镇或农业农村水利局等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具有板鸭产品相关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地理标志产品 共青城板鸭》地方标准为依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相关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包含产品符合专用标志使用条件及合法合规合理使用专用标志的承诺书;

(七)生产单位第一次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需提供生产技术规范;

(八)生产单位简介和生产工艺、规模及产品数量的说明;

(九)地标办在收到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材料后,对生产单位申请条件和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查验。初审合格后,由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经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登记、公告后,申请人方可使用专用标志。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号)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专用标志应粘贴在包装标识的醒目位置。粘贴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地标办统一在省内认可其有防伪技术能力的单位承印,实行领用管理制度。

生产单位在产品包装上印制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必须先向地标办提出申请,同时将所选定的印刷企业报地标办,经核准同意后可按核准数量印制,严格管理使用,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当每年12月31日前向地标办申报下年度专用标志使用计划和报告本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共青城板鸭地标产品生产、销售、原材料收购等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质量标志,受法律保护。对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共青城板鸭质量技术要求而使用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标识和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其使用专用标志资格,并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共青城板鸭地方标准的;

(三)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四)企业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  获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应按公告核准的要求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他人。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从事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共青城板鸭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地理标志产品标志和进行相关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共青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

组  长:胡胃东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魏德赐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刘  岷   市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曹毅征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刑侦大队长

陈小琴   市财政局分管领导

袁家杰   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副局长

范信晴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副局长

李广新   市金融国资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蒲巧珍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孙钧涵   市全国青年创业基地服务局副局长

王明水   市市监局党委委员、执法稽查局专职副局长

刘  俊 甘露镇常务副镇长

吴  健 江益镇常务副镇长

淦芳芳 金湖乡常务副乡长

徐  晨 苏家垱乡人大副主席

张业成 泽泉乡常务副乡长

伍小莲 茶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由王明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赣服通
  • 赣政通
    手机版 政务微信 政策问答 无障碍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