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食品药品监管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10-16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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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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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专业素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现制定本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学校食品安全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3.学校食堂及内部超市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等。

5.学校食堂及内部超市应当组织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在江西省食品安全溯源平台(“赣溯源”平台)考试合格,同时做好培训、考核情况记录存档备查。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

6.学校要宣传普及合理膳食理念和集中就餐安全知识,提醒用餐人员常见的食品安全误区,督促用餐人员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提升个人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

7.各类型食堂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每年对学校食品安全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识和能力,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8.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品相关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

9.各类型食堂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行政检查或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学校食堂和内部超市未履行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职责的情况,应及时做好信息互通,并依各自职责加强督促和指导学校食堂和内部超市限期整改到位。

10.对学校食堂及内部超市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将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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