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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 | 共司字[2019]16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生成日期 | 2019-04-03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索取号 | G33110/2019-00045 | 发布机构 | 共青城市司法局 | 文件下载 | |||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根据《江西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开展“大排查、早调解、护稳定、迎国庆”专项活动的通知》(赣司电字〔2019〕28号)文件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人民满意为首要标准,以防范风险、化解矛盾为主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方法,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不激化, 保障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不断开创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经研究决定,成立“大排查、早调解、护稳定、迎国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大排查、早调解、护稳定、迎国庆”专项活动,并对专项活动进行统一部署和督促检查。
组 长:杨克龙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邹路滔 党组成员、副局长
任海燕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高维旦 江益司法所所长
何智强 茶山司法所负责人
徐文根 甘露司法所负责人
查啟雨 金湖司法所负责人
何 水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何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活动,主动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有效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以开展专项活动为载体,全面贯彻落实《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
四、主要任务
(一)积极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坚持排查在先、关口前移,把集中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结合起来,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全覆盖、无死角、零遗漏。
1、普遍排查。要把排查作为常态化工作,落实村(居)、乡镇(街道)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机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苗头隐患分类梳理,建立台账,加强矛盾纠纷预测预警,加强舆情分析和风险研判。
2、重点排查。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有针对性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特别是对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易发多发、易激化爆发、时间跨度大、历史积怨深、隐蔽性强的矛盾纠纷,要随时进行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确保排查工作不留死角。
3、精准排查。在节假日、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内,有针对性地排查突出的、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长期未得到解决的矛盾纠纷。在排查出矛盾纠纷后,要及时做好精细化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协助做好扫黑除恶工作。要充分发挥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熟悉民情的特点,在排查矛盾纠纷过程中,提高敏锐性,一旦发现相关线索,及时向市扫黑办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对近年已调解过的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回头看。
(二)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坚持抓早抓小、应调尽调,早发现、早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升级。
1、一般矛盾纠纷。对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山林土地等常见、多发的一般矛盾纠纷,要灵活采取多种方法,及时就地化解,努力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2、重点矛盾纠纷。注重将各类涉民营企业、退役军人和信访等矛盾纠纷作为调解工作重点,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诉求、维护权益。
3、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纠纷的化解力度,进一步拓展在消费、旅游、环保、金融、互联网、知识产权等领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4、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统筹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组织专门力量,会同有关部门合力攻坚化解。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可能升级激化、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汇报,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集中力量调处解决。对调解不成的,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
(三)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坚持强弱项、补短板、促提升,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1、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涉企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在规模较大、职工较多、纠纷多发的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各类商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充分发挥调解能手的引领示范作用。
2、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规模和占比。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大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政治业务素质。
3、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机制。总结、提炼人民调解工作典型经验和有益做法,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导入处置、联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合力。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
4、创新人民调解方式方法。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加大全省人民调解综合管理系统的应用力度,加大矛盾纠纷调处数据汇聚力度,提高矛盾纠纷预测预警水平。
五、方法步骤
专项活动于2019年3月初开始,至11月中旬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初至3月中旬)。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研究分析当地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矛盾纠纷现状,抓住重点,突出难点,找准突破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计划,明确责任分工,通过召开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进行动员部署,认真做好前期动员部署工作,使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了解、支持并积极投身到专项活动当中,掀起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热潮。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条幅、标语等方式广泛宣传专项活动,使这项活动为领导所重视,为社会所知晓,为群众所支持,为专项活动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下旬至10月中旬)。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要按照制定的实施计划,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采取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定期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性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大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部门委托移送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要灵活运用法理情等多种方式方法,及时、就地、依法进行调解。对有可能激化或引起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和信访案件的矛盾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对调解不成的,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
(三)总结表彰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各调委会要认真分析本地(单位、领域)矛盾纠纷类型、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矛盾纠纷的意见措施,为党委、政府科学研判本地区社会稳定形势提供参考和依据。要注意发现和树立在专项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大力宣传和推广他们的经验和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各调委会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活动作为全年司法行政的重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并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任务目标,明确责任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专项活动部署安排、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积极争取把专项活动纳入当地党委、政府整体工作部署加以谋划和推进。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一线了解活动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动活动深入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要整合司法行政各项资源,广泛发动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专项活动。各部门要把开展专项活动与年度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起来,不断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注重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大力宣传专项活动的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宣传专项活动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引导更多的纠纷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四)加强信息报送。要采取多种形式,总结交流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和成效,及时报送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各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要根据专项活动各阶段时间安排,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的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在各阶段结束后3日内报市司法局,特殊情况及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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